否定房产证是否应行政诉讼-律界星

否定房产证是否应行政诉讼

来源:律界星2022-05-266466人看过
导读:一、否定房产证是否应行政诉讼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的房产证进行否定的,一般不是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先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如果解决不了的,才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

一、否定房产证是否应行政诉讼

对不动产登记机构发给的房产证进行否定的,一般不是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先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如果解决不了的,才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条【更正登记与异议登记】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二、房屋产权登记的原则

1、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原则。

房屋作为一种不动产,它依附于土地而存在。房屋可以作为私有财产归个人所有。我国土地实行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个人不能取得土地所有权。因此在进行农村房屋产权登记时,必须将房屋产权与土地使用权同时登记,使房屋的所有权和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

2、协调配合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牵涉到许多政府职能部门,如土地管理部门、城建规划部门、房屋管理部门等。在农村房屋登记过程中,各个部门须密切配合,信息共享。

3、公示原则。

农村房屋登记机关在农村房屋登记工作中应坚持公示原则,将房屋登记依据、房屋登记条件、房屋登记程序、房屋登记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公众知晓。将已登记的房屋产权情况进行整理归档,方便社会公众查阅。

4、救济原则。

救济原则就是房屋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或者他人的不当行为造成登记不当或给使权利人受到损害,权利人有权要求撤销登记或者赔偿损失,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

通过上述分析知道,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对房产证登记有异议的,不是先提起行政诉讼,而先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如果申请后,解决不了的,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律界星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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