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有何异同-律界星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有何异同

来源:律界星2022-05-263984人看过
导读:一、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有何异同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实施而对当事人所进行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刑罚则是对于行为人应当因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我国刑

一、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与刑罚有何异同

1、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实施而对当事人所进行的临时性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而刑罚则是对于行为人应当因其犯罪行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体现。我国刑事处罚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以及死刑等。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十三条 主刑的种类如下:

(1)管制;

(2)拘役;

(3)有期徒刑;

(4)无期徒刑;

(5)死刑。

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

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二、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

1、扭送

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的人,任何公民都可以立即扭送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处理: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特别关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于公民扭送来的人都应当接受,并立即进行审查,对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该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先采取紧急措施。

扭送不是强制措施。

2、拘传

拘传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强制其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方法。

特别关注:传唤不是强制措施,适用于所有当事人,不得使用戒具;拘传则仅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使用戒具。

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不经传唤而径行拘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3、拘传时,应当向被拘传人出示《拘传证》并责令其在拘传证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执行拘传的公安司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对于抗拒拘传的,可以使用戒具,强制其到案。

4、犯罪嫌疑人到案后,应当责令其在《拘传证》上填写到案时间。然后应当立即进行讯问,讯问结束后,应当由其在《拘传证》上填写讯问结束时间。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拘传证》上注明。

刑事诉讼法是规定了哪些强制措施已经为大家解答了,强制措施一般都是法院等机关不到万不得已实行的,这个措施可以说是非常的有效了,我们知道,现在出去无论是坐车还是什么,离开身份证根本是不可能完成的,所以强制措施相当于是限制了违法行为人的人身自由了。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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