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律界星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来源:律界星2022-05-263813人看过
导读: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国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失职而被诈骗,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

一、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立案标准是什么

1、国有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失职而被诈骗,致使国家直接经济损失达到50万元以上的;

2、导致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6个月以上,或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具有其他致使国家利益损失重大情形的。

4、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十四条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造成有关单位破产,停业、停产六个月以上,或者被吊销许可证和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解散的;

(3)其他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二、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非罪的界限

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与玩忽职守罪在客观上都表现为行为人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不认真、不正确履行依其职责应履行的义务,在主观上都由过失构成,但两罪是有本质区别的,区别的关键在于:

1、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主体虽同为特殊主体,但特指的对象不同。本罪的主体为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而玩忽职守罪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犯罪的客观方面有所不同。本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犯罪结果是造成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而玩忽职守罪的玩忽职守行为表现在国家机关的工作中,犯罪结果是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

3、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产利益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交易秩序,而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

综上所述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律界星咨询专业律师。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