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罪立案标准-律界星

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罪立案标准

来源:律界星2022-05-277853人看过
导读:一、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罪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做出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危害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到5000以上的,就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

一、危害他人财产安全罪立案标准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做出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危害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到5000以上的,就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

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二、公民财产权包括哪些

财产权包括物权与债权两大类。

物权:

物也包括某些权利。物权具有排他的效力、优先的效力与追及的效力。物权包括所有权与限制物权。限制物权又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前者包括地上权、地役权(从前还有永佃权与典权),都存在于土地(不动产)之上;后者包括抵押权、质权(质押权)、留置权,存在于动产、不动产与某些权利之上。此外还有矿业权、渔业权等。我国农村现有的承包经营权是否物权,尚在讨论中。在物权法中还有物权取得权,如物权性的先买权、买回权,我国截止2014年还没有。

关于物权的一个问题是,占有究竟该不该规定为占有权。

债权:

债权是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而得到生活上的利益的权利;债权与物权的差异在于其对人性(相对性)、不具排他性(平等性)、债权的可移转性不如物权。债权方面不存在物权法定主义而存在合同自由,因而债权很难分类,更无法列举。一般也不对债权加以分类。

债权有一些附属的权利。例如因合同而发生的债权的主要内容是债权人的给付请求权,但债权人还享有一些其他权利,如合同解除权、终止权、撤销权、选择权等。有学者将这些权利集合名为“财产的形成权”,作为与物权债权并行的一类。不过这些都不是独立存在的,不宜将之另为一类。债权也可以包括一些由其转化形成的权利,如损害赔偿请求权。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如果是做出故意毁坏他人财产的危害行为,造成他人财产损失达到5000以上的,就可以按故意毁坏财物罪立案侦查。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律界星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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