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效 |
法律 |
条款 |
内容 |
一年 |
《海商法》 |
第257条第1款、第260条、第261条、第263条 |
1.【海上货物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货物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承运人交付或者应当交付货物之日起计算;在时效期间内或者时效期间届满后,被认定为负有责任的人向第三人提起追偿请求的,时效期间为九十日,自追偿请求人解决原赔偿请求之日起或者收到受理对其本人提起诉讼的法院的起诉状副本之日起计算。 2.有关海上拖航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3.第二百六十一条 【船舶碰撞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4.第二百六十三条 【共同海损分摊时效】有关共同海损分摊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理算结束之日起计算 |
《拍卖法》 |
第61条第3款 |
因拍卖标的存在瑕疵未声明的,请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 | |
二年 |
《海商法》 |
第257条第2款、第258条、第259条、第261条、第262条、第264条 |
1.有关航次租船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第二百五十八条 【海上旅客运输赔偿时效】就海上旅客运输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分别依照下列规定计算: (一)有关旅客人身伤害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二)有关旅客死亡的请求权,发生在运送期间的,自旅客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因运送期间内的伤害而导致旅客离船后死亡的,自旅客死亡之日起计算,但是此期限自离船之日起不得超过三年; (三)有关行李灭失或者损坏的请求权,自旅客离船或者应当离船之日起计算。 3.【船舶租用合同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租用合同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4.第二百六十一条 【船舶碰撞赔偿时效】有关船舶碰撞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碰撞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本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追偿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一年,自当事人连带支付损害赔偿之日起计算。 5.第二百六十二条 【海难救助赔偿时效】有关海难救助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救助作业终止之日起计算。 6.根据海上保险合同向保险人要求保险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二年,自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
《专利法》 |
第62条 |
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至专利权授予前使用该发明未支付适当使用费的,专利权人要求支付使用费的诉讼时效为二年,自专利权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他人使用其发明之日起计算,但是,专利权人于专利权授予之日前即已得知或者应当得知的,自专利权授予之日起计算。 | |
《国家赔偿法》 |
第39条 |
第三十九条 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赔偿请求的,适用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有关时效的规定 | |
《产品质量法》 |
第45条 |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
|
三年 |
《海商法》 |
第265条 |
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六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
第18条 |
第十八条 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诉讼时效为三年,自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商标注册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超过三年起诉的,如果侵权行为在起诉时仍在持续,在该注册商标专用权有效期限内,人民法院应当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行为,侵权损害赔偿数额应当自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计算。 | |
《民法典》 |
第188条第1款 |
第一百八十八条 【普通诉讼时效、最长权利保护期间】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
二十年 |
《民法典》 |
第188条第2款 |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期限对照表
序号 |
项目 | 期限 |
条款 |
1 |
申请法院调查收集证据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交书面申请; | 20条第1款 |
2 |
申请保全证据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 | 25条第1款 |
3 |
当事人申请鉴定 |
应当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间内提出 |
31条第1款 |
4 |
被告提出答辩 |
被告应当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书面答辩 |
49条 |
5 |
法院送达举证通知书 |
法院应当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 |
50条第1款 |
6 |
当事人协商确定 |
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并经人民法院准许。 | 51条第1款 |
7 |
由人民法院指定 | 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51条2款 |
8 |
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 | 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重新确定举证期限; | 55条4款 |
申请延期举证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 54条1款 | |
9 |
证据交换 | 通过组织证据交换进行审理前准备的,证据交换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 56条 |
10 |
指定举证期限 |
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少于十五日 |
51条1款 |
11 |
在二审程序中提供新的证据 | 当事人提供新的证据的第二审案件不得少于十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不得超过十五日,小额诉讼案件的举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七日。 | 51条2款 |
12 |
申请证人出庭作证 | 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 | 69条1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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