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诉讼请求答辩期限是多久
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经常会变更,从而最大程度地调整其诉讼效益。一般来说,诉请变更之后,法院都要给对方15天的答辩期,以保证法律程序的公正,但也非绝对。有下面几种情况不需要再给予答辩期:
一、随着对庭前工作的重视,证据交换程序的应用,原告改变诉请是由被告应诉答辩后引起,也就是被动地改变诉请,以与被告提供的证据所证明的事实相一致。这种情况下,无须再提示被告是否需要答辩期,因为原告已认可了被告的说法。
二、随着法官释明权对当事人的程序帮助,有些纠纷只有到了审理中才日见明朗,当事人也明白了案件中的争议所在,基于诉请与法律认定不同,原告撤掉了部分诉请,这种情况下,只要被告对原告撤掉的诉请没有对抗性,一般也没有必要再给予15天的答辩期。
三、变更诉请只是数字上的调整,这种调整表现为有利于被告一方的调整,一般指数额上的减少,如果被告以法院未给予充分答辩权来指责处理程序上的不公正,则完全有理由怀疑被告的不良动机。另外在此前,被告已获得了一个15天的答辩权,对于数字上的争议,被告已有完全的时间来注意,所以这种情况下,不必再增加答辩。
四、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使当事人作出的诉请调整。例如:起诉时要求被告给付的逾期利息,经法官进行释明,当事人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作了相应调整,数字上更精准了。因为直接根据的是法律规定,对方当事人答辩不具有对抗性,因此不需再给答辩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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