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时效中断的情形有以下几种:
1、已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包括向用人单位或上级机关申诉、向对方发律师函等方式。例如职工对决定不服,向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提出申诉,属于“有正当理由”。职工对于用人单位(或上级领导机关)重新答复不服而申请仲裁的,重新答复的时间应视为“发生之日”(详见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的用工形式是否存在等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已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如向企业委员会请求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即对方承诺在某一时间履行义务等,要搜集能够证明对方承诺的证据,例如可以通过录音取证。
4、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申请仲裁时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条例》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全国总工会《关于认真贯彻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例如申诉人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没有法定代理人等。
5、撤诉案件的时效起算时间。当事人撤诉或者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撤诉处理的案件,如当事人就同一仲裁请求再次申请仲裁,只要符合受理条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再次立案审理,申请仲裁时效期间从撤诉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劳动部办公厅《关于已撤诉的劳动争议案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否可以再受理的复函》)。
6、用人单位解除未出具书面通知期间。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第四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者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期限应当自收到解除劳动合同书面通知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争议仲裁申请期限应当如何起算问题的批复》,自2004年7月29日起施行)。
只要具有上述六种情况之一的,那么就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时效中断。各位一定要注意了,在处理劳动纠纷的时候时效是很重要的,不管是劳动仲裁时效还是时效,一旦超过了这个时效对当事人的权利是有很大影响的。所以大家一定要在规定的时间内申请仲裁或诉讼,要是有特殊情况就及时的申请中止或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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