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法》第八条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
继承人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内行使其请求权,法院才保护其权利。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以保护,继承人即丧失胜诉权。
在我们办理继承公证中,经常会有实际占有财产的继承人以其他继承人超过诉讼时效,法院对其诉讼请求不予保护,丧失胜诉权为条件,来申办继承公证。以下面二个继承案件为例:
【事例一】李甲、李乙的父母(其父母也都先于本人去世)于2002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长子李甲占用。甲乙为继承此房屋发生纠纷,未达成协议,2007年,次子李乙起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房产。法院以已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弟弟李乙的诉讼请求。哥哥李甲拿着法院的裁定,来到公证处申请自己一人继承此房屋。
【事例二】某A、某B的父母(其父母也都先于本人去世)于1985年先后病故,留下一栋房屋,该房一直由长子A占用。弟弟B二十多年未对此房屋的继承权提出请求。2008年哥哥A以弟弟B超过20年继承诉讼时效为依据,来到公证处申请自己一人继承此房屋。
对于以上两种情况我们是否可以为他们出具公证书呢?我的意见:不能。
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继承的诉讼时效按继承法的规定执行。但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同时,对于这种情况,最高人民法院1987年在《关于继承开始时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遗产,又未分割的可按析产案件处理问题的批复》中也明确指出:“各继承人都没有表示放弃继承,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的规定,应视为均已接受继承。诉争的房屋应属各继承人共同共有,他们之间为此发生之诉讼,可按析产案件处理,并参照财产来源、管理使用及实际需要等情况,进行具体分割”。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均未表示放弃继承,且未进行遗产分割,则各继承人对遗产处于共同共有状态,即使超过了诉讼时效,这种共同共有状态也不会改变。因此如果仅以其他继承人超过诉讼时效(或法院驳回诉讼请求)为由,就认为他们丧失了继承权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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