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8月18日,我借出60000元给好朋友陈某做生意。陈某写有借条,约定年利率8%,没有要求归还时间。这些年来,陈某做生意亏了。最近因我家要用钱找陈某还款,朋友说我的钱过期了,不愿归还。他不仁,我也不义了,到县法院告了他。我的代理律师在诉状中写有“陈某收款后,没有按约定支付利息”,在法庭上陈述:“我的当事人和陈某是好朋友,钱借出去就多年没有要陈某还,现在要求陈某偿还本金60000元,利息36000元,共计96000元”。法院对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借出去的60000元钱虽然没有约定还款时间,但原告诉状载明‘陈某收款后,没有按约支付利息’,可见原告早在1996年底就知道债权受侵害了,已经丧失了诉讼时效”。
我认为这样判决不合理,想上诉。请问:我在二审中能反败为胜吗?
解答:
《民法典》规定,当事人向法院申请保护其民事权益的时效为两年,时效的起算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益受侵害之日起算。
同时我国民法还规定了法律保护当事人民事权益的最高年限为二十年,作为借款合同来说,如果没有约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随时履行债务,也就是说,在二十年内,当事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偿还债务,但需要知道的是,如果在此期间发生权益受损的情况,如没有按照约定支付利息的,应当认为当事人的权益受到了损害,这个时候就应当作为诉讼时效的起算点。
例如:王某于1985年向张某借款5000元,未有约定还款时间,张某直到2004年1月才向法院提起诉讼,称于2003年1月向王某要款未果,现要求还款。则此适用20年时效的规定,但自2003年1月,张某向王某催要未果时,权利便受到了侵害,则自2003年1月起便应适用2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而张某是于2004年1月才起诉,且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期间,,故未超过诉讼时效。若张某于1988年向王某催要借款被拒绝时,其直到2004年才起诉,中间没有索要的中断事由,则此超过了诉讼时效。因为,自1988年起因张某已知权利受到侵害,便适用2年的时效规定了。而张某若在王某借款后一直没有索要,直到第20年整的这一天才提起诉讼进行索要,则此时效期间仍没有超过。由此,说明了20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适用是多变的,其适用的基础是权利客观受到侵害时起的20年内,权利人始终处于不知或不应知受到侵害的状态,而在20年内请求法院保护,法院才予以保护;而若此20年内的一天权利人知道了权利受侵的事实,则转为适用2年或特殊时效1年的诉讼时效规定了,这时还需要同时没有超过20年的最长时效的规定。
就你的案件来说,你方以对方没有支付利息为由起诉,那么就应当以知道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起算诉讼时效,也就是说,不再适用二十年而是两年,因此,法院以认为该案件过诉讼时效是合理的。
现在唯一的希望是二审的时候只要对方还钱,其他的都不再说明,但由于已经有了一审,估计胜诉的机会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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