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曾经存在过
利益返还请求权不是票据上的权利,但该权利是因票据而生,所以,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必须是曾经有效存在过。如果票据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票据,也就谈不上“丧失”票据权利,更谈不上有请求返还利益的权利。
2.由于时效经过或欠缺保全手续使票据权利丧失
这里的时效指的是实体权和消灭时效,而不是胜诉权和诉讼时效。根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票据权利在一定期限内不行使即归于消灭,如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2年等。需要注意的是,对汇票的出票人,行使的应是追索权,对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行使的应是付款请求权,所以第十七条笼统地称之为“权利”。若在相应期限内不行使票据权利,则导致票据权利丧失。所谓欠缺保全手续,是指未按照票据法的规定保全票据权利,包括未遵期提示承兑、提示付款或见票以及未依法取证。如见票即付的汇票,应自出票日起一个月内提示付款,逾期则丧失追索权。因上述两种原因之外的其他原因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不能滥用利益返还请求权予以救济,如因票据丧失而丧失票据权利、因恶意取得而不享有票据权利等。
需要指出的是,第十八条规定“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则是不当的。如果是出票人记载事项欠缺,会导致票据无效,是一张废纸,根本谈不上有票据存在、产生,也就谈不上“丧失”票据权利,此时赋予持票人利益返还请求权,并不符合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成立要件。如果是背书人的事项欠缺,则导致背书无效,其他票据行为仍有效,所以不会丧失票据权利,也就没有必要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票据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在对持票人的保护上有逻辑错误。
3.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与出票人或承兑人得到额外收益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利益返还是以利益受有为前提的,如果在票据关系或票据基础关系中没有受益,则谈不上返还额外受有的利益。
此外,在审判实践中,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第一,出票人或承兑人额外受有利益的举证责任,应由持票人负担。第二,返还的范围应为额外受有的利益,得到多少、返还多少,其具体数额取决于票据基础关系的履行。第十八条笼统地讲“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是不科学的。第三,提出请求的主体只能是持票人,针对的是出票人或承兑人,而不是其他票据债务人。第四,利益返还请求权为票据法上的权利,而不是票据权利,所以其行使应适用民法典规定的一般诉讼时效。
交通事故律师费由败诉方承担 通常而言,律师代理费应由委托人承担,也就是说,谁委托的律师就由谁承担,而不是由败诉方承担的
租期未满房东转租的,一般不需要支付转让费。这时候房东转租并不会一定损害承租人的合法权益,其只是用行动...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注意:《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继承法》、《民法通则》、《收养法
服务收费项目及标准,结合本所实际情况具体如下: 一、办理刑事诉讼案件 实行计件收费。 (一)办理刑事案件 1
律师保密义务的例外规定有哪些 中国《律师执业行为规范》(下称《规范》)规定的律师对委托人的保密义务不是绝对的。换句话说
债务纠纷起诉需要准备多少律师费 因为各个地区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所以各有差异,小编为您准备了基础的相关知识,以云南
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2009年7月1日实施) 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上海市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实施
湖北多能律师事务所服务收费标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司法部《关于印发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
国家赔偿用律师费标准是怎样的 (一)不涉及财产关系的:2000元-30000元/件。上下浮动幅度:20%,但收费额不足
北京市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北京市司法局北京市律师协会关于全面放开我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的通知》 各区司法局、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