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该怎样计算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律界星

应该怎样计算同一笔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

来源:律界星2022-05-298205人看过
导读: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期间应分别计算,任何一期债务未如期履行的,该笔债务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除非有特别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合同既约定了数笔贷款“总的借款期限”(其截止日

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规定,分期履行债务的时效期间应分别计算,任何一期债务未如期履行的,该笔债务即开始计算诉讼时效,除非有特别约定。

需要说明的是:如果合同既约定了数笔贷款“总的借款期限”(其截止日期一般与最后一笔贷款还款履行期限一致),又约定了数笔互不相同的还款履行期限的贷款,数笔贷款的诉讼时效均自合同约定的“总的借款期限”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为,尽管基于同一合同约定了还款期限各不相同的数笔相对独立的借款,但合同约定的“总的借款期限”并非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总的借款期限”与“每笔还款期限”于同一合同中同时约定,既说明每笔借款之间既是各自独立、互不相同的法律关系,也是一个相互关联、相互整合、并可以相互转化的统一的债权债务关系。

不过,小编已注意到了中国民法典立法研究课题组起草的《中国民法典:合同编条文建议稿》(分则)第275条:“借款合同约定分期还款的,从合同约定的最后一期还款日的次日开始计算全部贷款的诉讼时效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草案)第26条:“分期履行的合同,以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次日起计算诉讼时效。”但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和全国大部分高级人民法院的判决仍然是“数笔贷款的诉讼时效以分别约定的还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分别开始计算。”《民商审判指导与参考》2002年第1卷登载的最高人民法院(2000)经终字第232号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也确立了分期付款合同保证期间以最后一笔贷款保证期间为计算标准的裁判要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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