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继承的债权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1、概况的继承规则
继承人没有放弃继承的,一并继承被继承人生前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债务。举个例子,甲欠乙十万元,甲死后的财产全部由甲儿继承,那么甲儿应该代替甲偿还十万元给乙。不需要再另外约定,法律之间赋予乙向甲儿讨钱的权利,甲儿也不能以甲已经死亡为由拒绝还款。
2、限定继承规则
继承人未放弃继承的,其承担被继承人生前所负债务以其继承遗产价值为限,超过部分继承人无清偿的法定义务。再来举个例子,甲欠乙十万元,甲死后的财产全部由甲儿继承,但是这笔遗产总值只有四万元,那么甲儿只需把这四万元给乙,剩下的六万元甲儿无需以自己的财产代甲偿还。乙也不能要求甲儿偿还剩下的六万元借款。
二、企业合并、分立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1、企业合并
甲和乙订立一个合同,合同存续期间,甲被丙合并,那么甲在该合同中享有的权利和负担的义务,由丙法定承受。
2、企业分立
甲和乙订立一个合同,合同存续期间,甲被分立为丙、丁两家公司,除非丙公司和乙公司与乙另有约定,否则甲在该合同中负担的义务,由丙和丁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财产保险合同保险人的代位求偿权
1、适用范围
仅限于财产保险合同;因第三人造成保险事故,被保险人对第三人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保险人已经向被保险人履行了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代位求偿的范围不超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的保险金;若第三人系被保险人之家庭成员或者组成成员,仅限于第三人故意时才有求偿权。
2、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的效力
保险人在已经支付的保险金限额范围内行驶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应以自己的名义行驶保险代位求偿权;代为求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年,自保险人取得代位求偿权之日起算。
3、代位求偿权的三个重要规则
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保险人免除支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之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人的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因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保险人不能对第三人行使代位求偿权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请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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