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账不当得利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第135条至137条规定我国诉讼时效期间分三种,分别为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并规定了诉讼时效期间从何时起算。
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与最长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相同,适用于特别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范围以外的请求权,二者除期限不同外尚有如下区别: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而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受侵害之时起算;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可能有中止、中断,丽最长诉讼时效期间没有中止、中断的问题。
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的前提是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现实生活中,不当得利受损人的权利被侵害往往不是受益人的行为所致,而主要是受损人自己,个别情况下是第三人的过错或自然事件引起的。在受损入自己过错的情况下发生不当得利,受损人是知道至少是推定受损人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因此,不当得利是受损人自己引起的,不适用最长诉讼时效期间。
据上分析,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绝大多数应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即适用《民法通则》第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的规定:返还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当事人一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及对方当事人之日起计算。据此,不当得利请求权的行使要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不当得利事实的存在;二是受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益人,两个条件要同时具备时效才能起算。
不当得利的类型
(一)因给付产生的不当得利。
这里讲得给付,是指有意识、签于一定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
给付的目的有两种:一种是清偿债务;另一种是为成立债的关系。
欠缺给付目的而增加他人的财产,该他人即构成不当得利。
欠缺给付目的有下面两种类型:
1、自始欠缺给付目的。
包括两种情况:一是非债清偿。即指不负有债务而以清偿之目的而为的给付;二是作为给付原因的行为未成立、无效或被撤销。如因买卖而交付物品,但买卖合同未成立。
2、给付目的嗣后不存在。
如附解除条件或终期的民事法律行为,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
在通常情况下,给付因欠缺给付目的而成立不当得利,但利人应付返还义务。但下列情况虽符合不当得条件,但法律排除其适用不当得利的规定:
(1)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
这种给付不得以不当得利请求返还。如养子女对生父母并无赡养义务而赡养。
(2)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
偿务人对未届清偿期的债务为期前给付的,债务人不得请求返还。债务因给付而消失,期限利益视为自愿放弃。
(3)明知无债务的给付。
债务人明知无债务存在,而为清偿债务为给付的,视为赠与,不得请求返还。
(4)不法原因的给付。
因不法原因而为的给付,给付人不得以对方不当得利为由请求返还,如赌债的给付,贿赂物的给付。(二)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得当利。
因给付以外的事实而发生的不当得利有下面几种:
1、基于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1)基于收益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出租他人之物、擅自利用他人的专利。
(2)基于受损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将他人的牲畜误认为自己的牲畜而喂养,收款员因失误而多找给顾客价款。
(3)基于第三人的行为而发生的不当得利。如甲以乙之木料为丙做家具。
2、基于法律规定而发生的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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