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第三种情况是军人对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意见》第11条第2款规定:“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提起离婚诉讼的一方可根据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与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法院之间进行选择。
第四种情况是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就是说,军人对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由非军人住所地法院管辖。
包括某些军人离婚案件在内的军内民事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其依据是最高法院《关于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军内民事案件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第1条第1款:“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1款规定的精神,军事法院试行审理双方当事人都是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或者军内法人的民事案件。”
这里的“民事案件”,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是指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其中,军婚属于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由此引起的离婚诉讼是军人离婚案件。这里的“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是指定军(警)官、文职干部离退休后,其行政、组织关系、住房和工资待遇等仍由部队管理的离休、退休人员;这里的“军队在编职工”,是指纳入军队编制、经军队和地方劳动人事部门审批、由军队管理的正式职工和工人。就军人离婚案来讲,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可由军事法院管辖。
军内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实行自愿原则。《复函》第2条还规定:“当事人向军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行自愿原则,即原告可以向军事法院起诉,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现役军人与现役军人、部队管理的离退休干部、军队在编职工之间的离婚案件,不管由谁先提起离婚诉讼,都可在军事法院与地方法院之间,按照自己的意愿选择受诉法院。
(1)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民法典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
军人离婚程序须知 我国婚姻法对军人离婚实行特殊的法律保护。《婚姻法》第33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须得经军人
根据民法典规定:一是在通常情况下,现役军人的非军人配偶一方提出的离婚,必须要得到军人一方的同意,法院才能判决准予离婚,二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不予受理的特殊情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这是对于非军人的现役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
军人离婚诉讼程序有哪些? 总政治部于2001年11月颁布了《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军人离婚的要求和
一、军婚的特殊保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
第二种情况是非军人对文职干部提出离婚诉讼的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应按“原告就被告”原则确定管辖,由被告住所地
法律对军婚的特殊规定 问:法律对军人婚姻有什么特殊保护规定? 答: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