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军人离婚的规定是如何的
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也就是说,军人如果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是享有“否决权”的,即不同意离婚的权利。除非存在以下情形法院才会判决离婚:
1、军人一方同意离婚;
2、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即《民法典》规定的存在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赌博、吸毒屡教不改,家庭暴力。
什么是军婚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军婚是指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现役军人的法律关系。现役军人又特指正在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服役、具有军籍的人员。退役军人、复员军人、转业军人和军事单位中不具有军籍的职工,均为非现役军人,他们的婚姻关系均不能按军婚办理。
怎么和军人离婚
因为军婚的特殊性,我国对军婚离婚的管辖权与普通离婚案件的管辖不同。我国相关法律将我国的军人分为文职军人和非文职军人两种,以此来区分军人离婚诉讼的法院管辖。主要有以下四种情况:
1、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4、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除管辖权有所不同之外,在离婚程序方面军婚与一般离婚程序基本是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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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
不适用“须得军人同意”条款的情形:(一)从军人一方在离婚诉讼中所处的原、被告角度来看,军人向非军人提起离婚诉讼的案件和军
《军婚法》设立之初,是为了保护军人权益,维护军队稳定,在一个时期内起到了积极的作用.然而,随着时代进步,军婚法体现出了它
对军人离婚案件程序上的与普通的民诉式案件是一样的,但其中也存在着许多特别之处: 1、起诉方式和起诉内容。起诉方式包括书
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33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军婚有什么规定和要求 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本部队内部找
1、和正常离婚差不多 2、特殊规定除外 离婚是夫妻双方以登记或诉讼方式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行为。由于离婚涉及夫
“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在1980年民法典规定了现役军人的配偶要与现役军人
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这里的重大过错是指
1985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级铁路运输法院:离婚律师:近年来,不少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