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选择起诉离婚的话,在我国,涉外离婚诉讼有以下风险:
(1)案件审理周期长,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很大。国外一方当事人下落不明或不理睬国内法院的传票,造成案件审理周期长,当事人不堪诉累。由于通常有一方当事人居住在国外,因此法院通知居住在国外的一方参加诉讼时,需要依据特别的法律规定。
(2)子女抚育费的数额难以确定、子女抚育费的给付难以强制执行。特别是夫妻双方分别居住在不同的国家时,由于国家间生活水准及经济收入存在较大差异,导致抚育费数额没有可参照的标准;当事人双方在不同国家,子女抚育费的给付完全依靠双方的自觉诚信,法院无法采取强制手段。
(3)国外财产调查受限。国内一方当事人往往没有能力对国外一方当事人在国外的财产提供充分证据,致使在国外的夫妻共同财产难以查明,影响对国内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4)国外财产执行难。由于各国对于承认、执行其他国家的生效裁判文书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规定,有些国家根本就不承认其他国家的裁判文书,因此国外财产执行希望渺茫,生效判决难以执行。
2、涉外离婚找谁代理?
法律规定,涉外案件国外一方可以委托国内亲友或律师代理。但实践当中,虽然涉外婚姻案件需要准备的材料大家都知道,但其内容的具体写法、注意事项、公证认证的具体材料、以及在国内的翻译等具体环节方面法律条文上都没有明确地说明,只知梗概不知操作细节,很容易在操作过程中浪费时间和财力。
比如法律上没有规定原告是外国人时护照也得公证认证,如果你根据法条只对授权委托书和法律意见书进行公证认证而忽略了护照的事,实践当中就得单为此重来一遍,时间上也就整好延长了一倍。这些操作上的细节法条中根本找不到,它完全来自于实践操作经验。
因此,聘请专业的婚姻律师来处理涉外婚姻案件,相比较委托非专业的亲友来处理,要高效、快捷得多。
3、涉外离婚如何委托律师?
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无论是作为原告还是被告,一般都不专程赶到国内参加诉讼,大多委托代理人代为离婚诉讼。委托代理人必须提交当事人本人书写的授权委托书。从我国领域外寄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后才具有效力。
另外,此类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与普通离婚案件有所不同:普通离婚案件中代理人的代理权限是一般代理;而涉外离婚案件中在国外的一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可以是特别授权代理。庭审时,普通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即使委托了代理人,一般仍应到庭参加诉讼;而涉外离婚案中在国外的当事人如已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其本人可以不到庭。
其次,在国外一方的当事人如果需要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必须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能委托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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