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王经人介绍,结识了姑娘于某,在父母的催促下匆匆忙忙订了婚。小王后来在与于某的书信往来中,发现于某有很多毛病他受不了,故提出与于某分手。于某不肯,并以死相威胁。请问,小王在与于某订婚后,是否可以要求解除婚约?小王因订婚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否要求返还?如果分手后,女方真的做出轻生的傻事,男方是否要承担法律责任?答:首先,小王虽与于某订了婚,但仍有权终止恋爱关系。订婚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而作的事先约定,它是一种民俗。按照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只有男女双方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才算结婚,法律上也才承认,并予保护。而订婚并非结婚的法定的和必经的程序,因此,也就不具有法律效力,也就不受法律的保护。所以,小王在发现与于某不合提出与于某分手,是无可非议的。其次,小王在订婚后给于某的金首饰等物品,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调解或诉讼解决。如经双方协商,女方主动退还,当然更好,如果女方不愿主动退还,则可通过有关部门进行一些调解或向法院起诉要求返还财物。但如果这些物品为男方自愿赠送,原则上不予返还,如系女方强行索要或借订婚骗取的财物,则应予以返还;贵重的金首饰物品应当返还,小件物品可以不返还。
再次,对于法律责任,只有出现了法律上规定的应当承担的责任的情况,才应当承担。在我国,结婚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前提。小王与于某在结婚前提出分手这一行为本身并不违法,因而也就谈不上什么法律责任。未办理结婚手续会是事实婚姻吗? 未登记就生了小孩,并小孩都以有两岁多。现在双方要离婚,法律是否保护这种未登记的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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