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的效力,以及这种事实婚姻的后果
一、事实婚姻的效力及原因
(一)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大部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知道了,然后闹个洞房,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额外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所以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那么,我国目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这个问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总结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认定重婚罪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但在民事中,事实婚姻只是同居的一种所以法律限制的承认。
二、事实婚姻的后果
(一)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财产,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样可以防止只为贪图享受或者为了捞钱而骗婚的人,也可促使当事人重视婚姻登记的法定手续。
(二)因事实婚姻而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一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对无辜的子女不会也不应有不同的待遇”。但这样规定,当事人的同居行为,无疑是一种否定。
(三)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当然享受继承权,以区别合法婚姻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生存的一方对死亡的一方有过较多的扶养,可参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生前对于死者有更多的照顾和帮助,那么也可以继承死者的财产。
(四)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一般共同债务,不适用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而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负责制,一般不发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一起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债务是用于共同经营的,可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的事实婚姻,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进行合法的登记婚姻。如果条件不容许,那么尽量去办理,这样自己踏实,孩子以后上户口也方便。为了让原本美好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虽然这种关系比较复杂,但可通过咨询律师,这样就迎刃而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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