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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婚姻的效力,以及这种事实婚姻的后果

来源:律界星2022-06-01894人看过
导读:事实婚姻的效力,以及这种事实婚姻的后果 一、事实婚姻的效力及原因 (一)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大部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

事实婚姻的效力,以及这种事实婚姻的后果

一、事实婚姻的效力及原因

(一)事实婚姻在我国长期大量存在,特别是边远的农村地区,事实婚姻甚至占当地婚姻总数的大部分。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我国民间流行仪式婚,许多人认为,只要举行了婚礼,亲朋好友知道了,然后闹个洞房,就是夫妻了,没有必要再履行法律手续。

(2)婚姻登记不方便。根据《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而对于地理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区,进行结婚登记有一定困难。

(3)登记制度不健全。比如,有的擅自提高法定婚龄,使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能得到实现。

(4)婚姻登记额外收费。比如有的要收计划生育押金、户口迁移保证金等。

(5)法制宣传不够。人们的法制观念淡薄,对婚姻登记的重要性缺乏认识。所以造成事实婚姻状态。

(二)事实婚姻的效力,历来是法学界争论的重要问题。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那么,我国目前的法律承认事实婚姻吗这个问题应当按照具体情况来处理,根据我国最新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简单地总结我国法律对待事实婚姻的态度——在处理民事案件中我国法律有条件地承认事实婚姻;在处理刑事案件中,认定重婚罪时依然承认事实婚姻。但在民事中,事实婚姻只是同居的一种所以法律限制的承认。

二、事实婚姻的后果

(一)事实婚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属于一般共同共有的财产,适用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而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这样可以防止只为贪图享受或者为了捞钱而骗婚的人,也可促使当事人重视婚姻登记的法定手续。

(二)因事实婚姻而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但是,依据婚姻法第19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一子女享有同等权利义务,对无辜的子女不会也不应有不同的待遇”。但这样规定,当事人的同居行为,无疑是一种否定。

(三)事实婚姻的一方死亡,另一方不能依据继承法第10条规定当然享受继承权,以区别合法婚姻配偶之间的权利义务。如果生存的一方对死亡的一方有过较多的扶养,可参照继承法第14条的规定。也就是说生前对于死者有更多的照顾和帮助,那么也可以继承死者的财产。

(四)事实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属一般共同债务,不适用婚姻法第32条的规定,而应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个人负责制,一般不发生连带责任,也就是说不一起对外承担责任。如果债务是用于共同经营的,可适用合伙的有关规定执行。对违法的事实婚姻,无论是法律效力,还是产生的法律后果来看,都应进行合法的登记婚姻。如果条件不容许,那么尽量去办理,这样自己踏实,孩子以后上户口也方便。为了让原本美好的生活更加有保障,虽然这种关系比较复杂,但可通过咨询律师,这样就迎刃而解了。

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资料。综上所述。我们可以了解到发生这种事实婚姻后果一般有其共同共有的财产不应适用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出生的子女,视为非婚生子女。如还有其他疑问,欢迎在线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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