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由此可见,因胁迫结婚是可撤销婚姻。
撤销受胁迫婚姻的条件: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三)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1年;
(四)当事人持有: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胁迫婚姻可以撤销
小琴是前年参加工作的。工作不久她竟然爱上了同办公室的一位有妇之夫王某,并为王某作过一次人流。小琴的一位男同学李某曾追求小琴多年,一直被小琴婉拒。去年冬季的一天,李某去小琴宿舍时,偶然发现了王某写给小琴的情书。李某偷偷将这封情书塞进了自己的口袋。此后,李某即以情书要挟小琴,声称如小琴不嫁给他,就要败坏她的名誉,小琴只得含泪答应了这桩婚事。今年3月,两人匆匆登记结婚。令人意想不到的是,小琴的事不知怎么传到了李某同事的耳朵里,其同事常常借题发挥戏弄李某。李某回家后常常借酒浇愁,对小琴也是非打即骂。小琴目前已回娘家居住,她对这段婚姻很失望,很想尽快解脱。有人讲小琴的这次婚姻是胁迫形成的,可以依照法律申请撤销,不知这种说法是否正确?
律师解惑
问题涉及有关可撤销婚姻的法律规定,可撤销的婚姻是指由于存在某种法定的原因,法律赋予一定的当事人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该当事人可以通过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而使该婚姻无效的婚姻。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首次出现了可撤销婚姻的规定,该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根据此项规定,婚姻可以撤销的原因为胁迫。胁迫通常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直接对他人实施不法行为,给某人造成损害,而迫使该人结婚。另一种是以将要使他人产生损害相威胁,而使某人产生恐惧。胁迫婚姻不符合婚姻自由、结婚自愿的原则,因而法律赋予受胁迫的一方以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但胁迫婚姻并不当然无效。因为受胁迫一方在与另一方共同生活期间,如果与另一方产生感情,并愿意与其共同生活,这时双方的婚姻关系就发生了变化。为此,法律规定由受胁迫的一方决定是否行使撤销婚姻的请求权。但《婚姻法》第十一条同时规定,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从案例反映的情况看,小琴的婚姻确系胁迫产生,她完全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行使撤销请求权。小琴的人身自由并未受到限制,她应从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这种权利。逾期只能按普通离婚案件处理。
综上所述,受胁迫结婚是可以按可撤销婚姻处理的,但是也有一定的限制,不能超过规定的申请时间,且应自恢复人身自由起一年内提出,如果你对文章中的相关规定还有疑惑或者想更切实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可以来律界星专业律师进行专业咨询或者直接委托律界星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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