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峰,男,45岁,江西省吉水县人,系吉水县八都镇某村村民。2003年12月10日被逮捕。2003年12月3日上午8时许,被告人王-峰挑着蔬菜,与其妻一起前往八都镇赶圩,途中遇到其侄儿王*强(22岁)。王*强平日有偷摸行为,多次受到王-峰的管教,因而对王-峰有积怨,近日又得知其弟因偷砍他人毛竹,受到王-峰的当众指责,心中更加不满。王*强此时见到王-峰,即责问:“你昨天讲我什么”。王-峰说:“我哪里讲你什么?”王*强说:“我今天要打死你。”他随即抓住王-峰的衣物,用拳打王-峰的胸部,并将王-峰推倒倒在路旁距地面约3米深的蔬菜地里。王-峰爬起来往回跑,王*强拿起王-峰丢下的扁担在后面紧追,追了约200米,追上王-峰,即用扁担打中王-峰的腰部。王-峰没有还手,继续往前跑。王*强穷追不舍,至一大桥头时,手中的扁担被群众夺下,又操起路旁一把锄头追打王-峰。王-峰见状也拿起路边的一把柴刀准备抵挡。后来双方手中的工具均被群众夺走。王*强仍不罢休,又跑进凉亭,从卖肉摊上拿起一把屠刀追杀王-峰。王-峰越过凉亭下的小溪,王*强追至溪边,将屠刀朝王-峰掷去,没有击中,刀在王-峰身后约30公分处落地。王-峰返身捡刀,见王*强又追赶过来,就说:“你真的要过来?”语声未落,王*强即迎面扑来抢刀。王-峰怕屠刀被夺去。右手握着刀,左手护着右手腕,高举着屠刀。双方在争夺过程中,屠刀劈中王*强的右颈部,顿时大量出血。王*强受伤松手,王-峰继续往前跑,王*强继续追赶,约追出9米远处倒地,被群众送往镇卫生院抢救无效死亡。分歧意见: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峰为使自己的人身权益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实施不法侵害的王*强采取必要的防卫行为,其行为属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王-峰虽受到王*强的不法侵害,但从当时的现场情况看,他完全可以跑到相距10米处的围观群众中躲避,并非没有其他退路。王*强徒手向王-峰夺刀时,并没有立即危及持刀在手的王-峰的人身安全,而王-峰却将王*强劈死,其防卫行为虽然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属于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评析:笔者认为,王-峰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而不是防卫过当,其理由如下:1、王-峰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或其他权力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实施的必要的防卫行为。本案被告人王-峰的侄子王*强,因怀恨王-峰平日对他们兄弟的偷摸行为进行管教,拦路对王-峰拳打脚踢,并将王-峰推倒在距地面3米深的地里。当王-峰逃跑的时候,王*强又接二连三地操起扁担、锄头、屠刀追打和追杀王-峰;未追上就掷屠刀,掷不着又扑上去夺刀行凶,欲置王-峰于死地。在这种情况下,王-峰为使自己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在王*强向他夺刀时劈了王*强一刀,其行为完全符合正当防卫的条件,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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