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为犯罪及其因果关系有哪些特点
所谓不作为,亦称犯罪的不作为,危害行为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指行为人负有《刑法》要求必须履行的某种特定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没有履行的行为。
一、从表现形式上看,不作为是消极的身体动作;从违反的法律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定,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不作为犯罪同作为犯罪相比,有相同的地方也有不同的地方,首先,不作为犯罪的主体同作为犯罪的主体不同,它必须是负有某种特定义务的人,否则,不能认为是犯罪,也就是说,法律对不作为犯罪的主体要求更高,除了需要具备一般主体的条件外,还必须是有特定义务的人。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和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行为人的作为义务主要有四个来源:第一,法律明文规定的义务;第二,职务上或者业务上要求履行的义务,具体是指具有某种职务,从事某种业务或者处于某种地位的人,负有某种积极的义务;第三,由行为人已经实施的行为而使法律保护的利益处于危险状态而产生的义务;第四,自愿承担的某种义务。其次,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的表现形式与作为犯罪不同。不作为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不履行其特定作为义务,并因而造成危害社会的结果,即行为人的违反刑法规范的不作为同危害社会的结果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二、在因果关系方面,虽然作为犯罪和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有相同的一面,但是,由于作为和不作为是两种不同的行为方式,因此不作为犯罪中的因果关系又有其特殊性:第一,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对象同作为犯罪不完全相同。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是研究客观上违反刑法规定的不作为即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的行为同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而且只是与特定作为义务有联系的不作为及其危害结果,才是刑法因果关系所要研究的原因和结果,否则就会无限扩大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研究范围。第二,在不作为犯罪中,引起危害社会结果发生的,除了行为人不履行特定的作为义务外,还存在着某种自然力或者他人行为的作用。也就是说,在行为人不作为之前或者同时在客观上就已经存在着或者潜在着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结果的因果锁链。这种对社会有害的因果锁链,恰是行为人特定作为义务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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