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律界星

二被告人是否构成共同犯罪

来源:律界星2022-06-063159人看过
导读:被告人:王某,男,26岁。被告人:刘某,男,25岁。 一日,王某对刘某说:“李某家里只有李某一人在家,你想要电视机,去把李某家的电视机抱回去算了。”刘某对王某说:“怕李某看见,你把他引出去。”王某同

被告人:王某,男,26岁。被告人:刘某,男,25岁。

一日,王某对刘某说:“李某家里只有李某一人在家,你想要电视机,去把李某家的电视机抱回去算了。”刘某对王某说:“怕李某看见,你把他引出去。”王某同意。当天晚上,王某到其朋友家串门,看见朋友正与李某喝酒,便坐下来一起喝。谁知,这天夜里,刘某没有与王某商量,单独一人到李某家,将其价值1827元彩电盗走,藏于家中,后彩电丢失。

分歧意见

此案中,刘某构成盗窃罪没有异议。对于王某的定性有以下三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构成盗窃罪共犯。理由是:王某与刘某事先共谋,且刘某在行窃当晚,王某与李某在一起喝酒,客观上起到了将李某引出家,为刘某盗窃创造作案条件的作用,属互相配合,共同盗窃。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首先提出偷李某的电视机,所以此案的犯意是由王某提出的。后刘某依“计”而行。王某对刘某盗窃起到了教唆的作用。故应对王某以盗窃罪的教唆犯论处。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是:王某的行为与犯罪结果间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王某与李某喝酒不是在共同犯意下实施的,该行为与犯罪结果只是一种偶然巧合的关系。

评析: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

根据刑法第25条第一款的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必须具备犯罪主体、主观、客观三大要件。主体要件是指必须是“二人以上”;主观要件是指必须是“共同故意”犯罪,包括两个内容:一是各共犯人均有相同的犯罪故意,二是各共犯人之间具有意思联络;客观要件是指必须有“共同行为”,“共同行为”不仅指各共犯人都实施了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行为,而且指各共犯人的行为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形成为一个整体。“共同行为”意味着各共犯人的行为都是共同犯罪行为这一整体的组成部分;在发生了危害结果的情况下,各共犯人的行为作为一个整体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因而也可以肯定各共犯人的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在本案中,主体要件的成立没有问题,但是在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方面,(1)尽管案发当天,王某与李某在一起喝酒,但只是巧合,王某当时并没有将李某从家中引出的主观故意。王某当晚不知道刘某正在实施盗窃,也未将李某在外喝酒的情况告知刘某,所以王某并未参与实施盗窃,并不能形成“共同故意”。(2)尽管王某首先提出犯意,但根据本案情况,两人事先商谈是相互配合实施共同盗窃,这种商谈至多只能算是一种犯意的流露。所以,二被告人行为并没有形成在共同故意支配下的相互配合、相互协调、相互补充的一个整体。故刘某单独实施盗窃这一危害结果与王某的犯意提出之间并没有因果关系。(3)教唆犯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只是通过各种方式向他人灌输犯罪思想。二被告人是事先共同商谈,不是教唆。王某与刘某商谈盗窃后,本人也未亲自实施盗窃。刘某盗窃后,王某也没有包庇或销脏行为。故王某不构成盗窃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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