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刑事犯罪律师表示,“刘*樱与李-鹏飞是否存在事前预谋,这是定罪的关键。根据现有证据,确实无法得出确凿、充分的结论。根据刑事案件中疑点利益归于被告原则,刘*樱应属无罪。另外,李-鹏飞开车撞向王*平属于一种临时起意的犯罪行为,刘*樱对此也不可能知情。”
最终,法院认定,刘*樱及其辩护人所提的刘*樱事前未与李-鹏飞商量伤害被害人与刘*樱及李-鹏飞归案后供述不符,检察机关指控的故意伤害罪成立,刘*樱获刑3年。
而对于李-鹏飞庭审中声称的,就在驾车撞向王*平之前,他曾到附近的温江区柳城派出所报警,对值班民警称自己妻子出轨,对方一直在纠缠,还用妻子的裸照进行威胁。接待民警称这对方目前只是威胁要发裸照,但并未实际实施,公安机关无法受理。对此,法院认为,公安机关对李-鹏飞的报案未予立案并不能成为李-鹏飞以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方式解决问题的合法理由,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另外,对于李-鹏飞声称的本案事出有因,王*平与刘*樱保持不正当关系并以不雅照威胁欲继续保持关系确系引发本案的重要原因。最终,李-鹏飞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
律界星律师解读共同犯罪的构成要件
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即要求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注意该共同犯意只要求在刑法规定的范围内相同,并不要求犯罪故意的具体形式和内容必须完全相同,如一方是直接故意,另一方是间接故意,只要双方有共同的犯罪行为也可成立共犯。二人以上通过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人的行为形成一个共同的有机整体,而因共犯比单独犯罪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共同犯罪故意和单独犯罪故意相比,具有显著的特点。单独犯罪故意,只是对本人行为的性质的认识以及对本人行为可能造成的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希望或放任。而在共同犯罪故意中,还包括对其他共同犯罪人行为的认识以及对共同造成的危害结果抱着希望或放任的态度,并且以此表明共同犯罪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一定犯意联系,这种犯意联系将各共同犯罪人的思想沟通,成为共同犯罪的重要内容。
除实行犯以外,其他共同犯罪人,例如组织犯、教唆犯和帮助犯的行为都不是由刑法分则所规定而是由刑法总则规定的。因此,这些共同犯罪人只有在对本人的行为有所认识,并有意识地将本人行为与实行行为结合起来,成为协同一致的共同犯罪行为,并对实行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具有希望或者放任的心理态度,才能使之具备承担共同犯罪的刑事责任的主观基础。(文中名字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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