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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应该如何定性

来源:律界星2022-06-076545人看过
导读: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案例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县某村利用能改变重量的遥控电子秤收购棉花,骗取4名农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该村利用同

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案例

2010年1月4日,被告人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河北省威县某村利用能改变重量的遥控电子秤收购棉花,骗取4名农民棉花1600余斤。1月5日,高某伙同王某、孟某在该村利用同样手段骗取刘某棉花804斤。因刘某发觉,报警后当场将被告人抓获。威县物价局对涉案棉花估价为5294元。案发后,3被告人赔偿被害人1万元。

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案例定性的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利用电子遥控增加棉花重量,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增额价值秘密窃取,符合盗窃罪的特征,应以盗窃罪追究其责任。

第二种意见认为,被告人采用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子遥控秤秘密增加棉花重量,使被害人支付增重多出的棉花款项,从而达到非法占有之目的,构成诈骗罪。尽管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亦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这并不影响本案采取欺骗方法骗取被害人钱款的诈骗犯罪性质,故应以诈骗罪论处。

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定性理由和依据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分则条文可以看出,诈骗罪在客观上必须表现为一个特定的行为发展过程:即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对方产生认识错误——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财产——行为人获得财产——受害人遭受财产损失。也就是说,诈骗罪要求被害人基于行为人的欺骗行为对事实真相产生错误认识,进而出于真实的内心意思而自愿处分财产,是一系列的因果关系。在这个因果链条上,欺骗行为是起因,错误认识是中介,处分行为是结果,使行为人的犯罪目的最终得逞。

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窃取是指以非暴力胁迫手段,违反财物占有人意志,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人占有。本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秘密窃取,当然并不限于秘密窃取,事实上也完全可能存在公开盗窃的情况。

从上可以看出诈骗罪和盗窃罪在实施犯罪的手段上是有明显区别的:盗窃罪是行为人直接窃取财物,其指向的对象直接是财物本身;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通过实施欺骗手段,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使受害人上当受骗,从而骗取财物。也就是说,诈骗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在于,诈骗罪是行为人用欺骗手段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然后由受害人“自愿”将财物交付给诈骗人。诈骗犯罪实施的结果就是,使被骗人对事实产生错误认识,基于这种错误认识而将财物处分给诈骗人。事实上,虽然诈骗罪和盗窃罪都属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侵犯财产型犯罪,但盗窃罪属于违反被害人意志取得财产的犯罪,而诈骗罪属于基于被害人有瑕疵的意志而取得财产的犯罪,犯罪手段的差别决定了盗窃罪和诈骗罪的不同性质。

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和盗窃罪是比较容易分辨的,审判实务中也存在两罪不易区分的情形,主要指二者有交织的情形,即行为人在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时,也采取了某种欺骗方法,或行为人在实施诈骗犯罪时,也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这种情形下,关键是要看行为人使用欺骗方法是否意在使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进而对财产作出处分,造成了损失。也就是说,判定其是盗窃犯罪还是诈骗犯罪,不仅要看行为人是否采取了欺骗方法,关键还要看被害人是否基于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成立诈骗罪要求对方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被害人处分财产的是诈骗罪,没有处分财产的是盗窃罪。

本案即是诈骗罪与盗窃罪交织的情形,被告人在犯罪实施过程中,在电子秤上安装电子遥控增重装置,之后利用该装置秘密操作增加棉花的重量,而且通过此手段达到了非法占有被害人钱款之目的。虽极似秘密窃取之性质,事实上被告人的根本意图在于隐瞒遥控增重这一事实真相,欺骗被害人,使其错误地认可棉花称重的“实际重量”,信以为真而“自愿”支付棉花款项。

确定本案定性的关键就在于,被害人基于被告人的欺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处分了财产。被告人并不是通过秘密手段直接窃取被害人金钱,而是在秘密状态下利用遥控增重这一技术手段增重棉花,欺骗被害人,使其上当受骗,基于认识错误,被害人“自愿”地将款项付给被告人,最终被害人的财产损失是由自己的处分行为所导致。所以,被告人纵然在犯罪实施过程中采取了一些秘密手段,但亦应定性为诈骗罪。

以上就是结合案例对遥控操纵电子秤获取非法利益如何定性的解释和法律根据,对于这种扰乱社会交易秩序的行为,国家法律对此严厉打击。这种不公平的交易也损害了买卖关系,我们时刻要用法律来禁止这种行为。当我们生活中遇到这种不正当交易的行为而不能解决,律界星给你提供专业的律师团队,欢迎你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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