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法律的逐渐完善,对于犯罪分子的判罚也越来越严格细致,一旦进行犯罪被缉拿,法院就会根据案件类型、情节严重程度等对犯罪分子进行公正判罚。而除了以单独罪名定罪的情况以外,出现触及多种罪名的情况时又该如何判定呢?律界星津南律师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帮助。
犯数罪应如何处罚
所谓数罪并罚的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应依据的规则.我国的主要可归纳为如下四种:
1.吸收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采用重罪吸收轻罪或者重罪刑吸收轻罪刑的合并处罚规则。换言之,它是由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刑最重的罪吸收其它较轻的罪,或者由最重宣告刑吸收其它较轻的宣告刑,仅以最重罪的宣告刑或者已宣告的最重刑罚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2.并罚原则,亦称相加原则、累加原则或合并原则等,是指将一人所犯数罪分别宣告的各罪刑罚绝对相加、合并执行的合并处罚规则。
3.限制加重原则,亦称限制并科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应当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4.折衷原则,亦称混合原则,是指对一人所犯数罪的合并处罚不单纯采用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而是根据法定的刑罚性质及特点兼采并科原则、吸收原则或限制加重原则,以分别适用于不同刑种和宣告刑结构的合并处罚规则。在我国应该是从重处罚。
法律规定:《刑法》第六十九条 【判决宣告前一人犯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无论是犯下单独罪名还是数罪并犯,犯罪分子都无法在法律的制裁下逃脱判罚,且数罪并犯处罚的判罚基本是以判罚更重的罪名定罪,不会给他们苟且偷生的机会。对于觉得犯数罪可以扰乱法院审判的不法分子,应该通过严格的刑罚来杜绝这种行为,如果对犯数罪的处罚问题还有什么需要了解的,律界星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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