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男)在某太平间工作,一天晚上送来一具女尸。陈某见该女子遗体容貌绝美,便趁四下无人之机对女子的遗体进行侵犯。而此女并未死绝,在被奸污过程中突然苏醒过来,陈某大惊,落荒而逃。
那么在刑法上,此案应如何定性?如何评价陈某的行为?
声明:该案并非真实案例,而是某年国家司法考试题目所“创造”的案例。仅借此例分析相关罪名及法律逻辑。
陈某的罪与罚
对于该事件,其实网上已经有非常多讨论了,大家观点各异,其中,大多都是关于强奸罪、侮辱尸体罪、侮辱罪、强制猥亵罪、不构成犯罪等多种讨论。具体理由不一,一起来看看:
观点1: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尸体罪
因为送去殡仪馆的通常都是死尸,行为人的本意是想奸尸,也就是主观上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这种侮辱尸体的行为,但是没想到是个活人,行为人并没有强奸的故意,只能处以侮辱尸体罪。
由于活人和尸体可以包容,活人的组成包含两个部分,一个是意识,一个就是没有意识的“尸体”。此时应该将陈某侵犯的对象解释为客观层面的“尸体”。陈某只是侵犯了该女子作为活人的“尸体”部分,并未侵犯该女子作为活人的意识部分。故成立侮辱尸体罪。
观点2: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
由于行为人客观上来说,他奸淫的不是真的尸体,而是处于假死状态的活人,所以不成立侮辱尸体罪。
在没有证据证明他当时认为该妇女已经是一具遗体的前提下,应当认定其主观上有强奸活人故意的可能,可以认定陈某具有强奸该女子的“间接故意”。在客观上有强奸的事实,死尸在被奸污的过程中“活”了,这期间,行为人的生殖器应该还在受害者的生殖器里面,应认定为强奸罪。
观点3:陈某的行为构成侮辱罪
行为人因为主观上没有强奸故意而不构成强奸罪,因为客观上奸淫的不是尸体而是活人而不构成侮辱尸体罪,但可认为其主观上有侮辱他人的故意、客观上有侮辱他人的行为,应构成侮辱罪。
观点4:陈某的行为构成强制猥亵妇女罪
行为人夜里在太平间内奸淫女尸,是在秘密场合极其秘密地进行的,构成侮辱行为的公然性不足,应排除侮辱罪,但其利用妇女昏迷状态进行奸淫,属于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应成立强制猥亵妇女罪。
观点4:陈某的行为不应定罪
在主观上,陈某本人只有侮辱尸体的故意;在客观上,陈某本人侵害的是一位活着的妇女。主客观无法统一,因此,对陈某的该行为无法以刑法中的罪名对其定罪(没有法律依据)。
且从犯罪的本质是侵害法益这一准通说来讲,如果某种行为没有侵犯法益,则不应构成犯罪。而在本案中,行为人奸淫昏迷妇女的行为,客观上导致该妇女苏醒,避免了该妇女被送到火葬场焚烧致死的可能性,从而保护了更重大的法益,保护了该妇女的生命权,从法益大小权衡来看,不能认为他侵犯了法益,处罚他于情于理都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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