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发前退还赃款是否收缴
会退还给受害者。
(一)诈骗犯罪数额相关法律规定
199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申付强案的电话答复》:在认定诈骗犯罪数额时,应把案发前已被追回的被骗款额扣除,按最后实际诈骗所得计算。1996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司法解释》第9条:对于多次进行诈骗,并以“后骗还前骗”的,在计算诈骗数额时,应当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扣除,按实际未归还的数额认定,量刑时可将多次行骗的数额作为从重情节。2001年《法院金融案件会议纪要》指出,认定金融诈骗犯罪数额时,应将案发前已归还的数额扣除。上述三个文件都将案发前已经归还的数额从诈骗数额中予以扣除。但是,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规定,诈骗情节严重的,即使是犯罪未遂,也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那么,上述规范性文件关于案发前退回数额是针对于个案,还是可以适用到其它诈骗案件当中,案发前已偿还的金额是否能够从实际诈骗所得数额中扣除?
(二)扣除案发前已归还数额的理解
诈骗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等财产权益,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欺骗行为,使受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受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害。在诈骗罪基本构成中数额与诈骗罪修正构成中数额所表现样态不一样,其功能和作用也不一致。通常情况下诈骗罪基本构成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所得数额,即行为人通过实施诈骗行为而实际取得的财物数额。在相关解释已明确数额内涵的情形下,其应是损失数额。诈骗罪修正构成中的数额应是犯罪指向数额,其是评价行为是否达到情节严重的重要依据,如上述2011年司法解释第五条,在诈骗未遂的情形下,法律规定必须符合特定情形,即诈骗数额巨大或具有其他严重情节才定罪处罚。
案发前退还给受害者的赃款的行为是很好的,钱会退还给受害者,并且在量刑的时候退还会去的金额不应当计算在一起,然后再量刑,犯罪未遂的情况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以上就是对你提出的问题的回答,你可以咨询律界星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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