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刑事审判监督的内容
1.对刑事审判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监督。包括:(1)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的受理是否违反管辖规定;(2)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是否违反法定的审理和送达期限;(3)法庭组成人员是否符合法律规定;(4)法庭审理是否违反法定程序;(5)是否侵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6)法庭审理时对有关回避、强制措施、延期审理等程序问题所作的决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7)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是否存在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8)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审理程序的行为。
2.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实行监督。包括:(1)原判决、裁定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分;(2)原判决、裁定定性是否错误;(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是否错误;(4)原判决、裁定量刑是否适当。
二、刑事审判监督的途径和纠正方法
1.监督的途径。(1)出席法庭。法庭审理是审判活动的核心活动,因而对法庭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刑事审判监督的重点之一。(2)庭外调查。受理诉讼参与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申诉、控告、检举,处理人民群众来信来访,包括讯问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和被告人、被害人委托的人的意见,询问证人。(3)列席审判委员会。(4)审查判决、裁定。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依法提出抗诉。
2.纠正的方法。(1)刑事抗诉。刑事抗诉是人民检察院履行刑事审判监督的主要方式和途径,刑事抗诉包括:第二审程序抗诉(也称为上诉程序的抗诉)和审判监督程序抗诉(也称为再审程序抗诉)。(2)发出纠正违法通知和检察意见。对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或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尚未达到抗诉条件,或者没有抗诉必要的,可采取发纠正违法通知书或检察意见函的形式进行监督。(3)口头监督。对审判过程中轻微违反程序,采取口头方式足以纠正的,或者审判活动正在进行当中的违反程序行为需要及时指出错误的,可以采取口头方式进行监督,但应当将监督情况记录在案。(4)追究违法者责任。对审判人员在审判活动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移交有关部门追究党政纪直至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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