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鼓励受刑人悔悟的功能
假释制度具有促进罪犯积极改造的激扬和鼓舞功能。服刑罪犯最普遍和最基本的愿望是能够早日出狱,这是人性的必然。对于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予以假释,使其明确改造好坏与行刑奖罚的因果关系,有利于鞭策其自律自励,激发其努力改造的内在力量,使其从内心真诚地自觉接受改造,从而更加迅速地将罪犯改造成无社会危险性的新人。同时,假释对罪犯的改造还有明显的正反馈效应,通过对真诚改造的罪犯予以肯定和鼓舞,以感召和影响其他的罪犯,使之确信只有真诚改造才是唯一的出路,继而达到全体悔罪认真改造的目的。
(2)刑罚个别化功能
犯罪人犯罪原因各有差异,根据犯罪人的个人特征适用不同的刑罚,才能收到良好的治疗效果。菲-利曾将犯罪人比喻成病人,要求对不同的疾病适用不同的治疗方法。李*特认为:“应受处罚的不是行为,而是行为人”,监狱可以随时观察犯罪人个性,经考核认为该犯恶性不大,人身危险性已消失,在执行一定刑期后,依法准其假释,符合特别预防理论下借刑罚个别化实现改善教育目的的基本理念。
(3)建立犯罪人再社会化的桥梁功能
从监狱法理论上讲,受刑人出狱之初是最危险的时期。由于受刑人在监狱完全失去自由,一旦出狱,忽然得到完全自由,其间落差太大,必产生适应障碍。而且犯人一旦出狱却发现对他们真正的惩罚是在他们走出监狱之后才开始的,社会专门排斥他们,使他们的全部生活都由犯罪打上了烙印,如果没有适当的调节,犯人很难从心理阴影中一下子走出来,极易沦为再犯。假释制度有利于培养罪犯的自律自强的意识和能力,使假释者接受保护管束,通过观护辅导,能缓和出狱受刑人心理冲击,为其逐渐适应完全恢复自由的社会生活搭起过渡桥梁,减低再社会化的困难。
(4)刑罚经济性功能
犯罪本身是对社会的一种破坏,而社会要存在和发展下去,就必须投入人力物力来弥补,刑罚只是国家和社会迫不得已的选择。因此,将服刑至一定期间,确已消除社会公众安全危害性的犯罪人假释出去,不失为节约矫正成本的最有效办法。
(5)宽缓监狱压力功能
监狱拥挤已是一个不争的事实。随着经济的持续发展,犯罪率还会继续上升,如何利用有限的监狱资源来处理此问题,成为各国政府面临的困难和挑战。光靠扩大监狱规模来处理,并非明智之举,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才是一条现实的解决途径。
(6)适法救济功能
有的学者提出在定期刑制度下,利用假释制度以救济法官量刑不当,这对长期徒刑犯、无期徒刑犯尤为必要。原因是法官并非以矫正犯人为专业,且在较短的审判期内,未必能对每一犯罪人观察无误,所判处刑罚也不一定符合正义。如恶性不大而量刑过重,而罪犯上诉又未得到支持或没有上诉,可以在入狱以后适当时间得到假释以此来弥补司法裁判中的失误;况且,素质再高的法官也不能认为他对任何案件裁量的刑罚从不会发生失当的问题,如果不当而又无救济,就很难促使受不当之刑的受刑人改过自新。
笔者认为,假释制度这一救济功能值得探讨。法官根据罪责依法裁判后,确有错误的,应依刑事案件裁判错误的救济途径寻求解决,若通过假释来更改裁判内容,予以救济,不仅违反三权分立精神,破坏司法裁判威信,而且背离刑罚追求正义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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