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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

来源:律界星2022-06-135182人看过
导读:对于某些情节恶劣、人身伤害性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未赋予他们一般减刑的机会。对于被限制减刑的人员,即使他们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真悔过,考虑到人身伤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也不得随意减刑。那么,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

对于某些情节恶劣、人身伤害性的犯罪分子,刑法并未赋予他们一般减刑的机会。对于被限制减刑的人员,即使他们在狱中表现良好、认真悔过,考虑到人身伤害性和社会危险性,也不得随意减刑。那么,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今天,小编就为您整理了如下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限制减刑的罪名有哪些

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对因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缓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新司法解释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相应严格了重大刑事罪犯的减刑、假释条件,推动改变“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轻重不平衡现象。

新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被减为无期徒刑的,或者因有重大立功表现被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应当比照未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罪犯在减刑的起始时间和减刑幅度上从严掌握。从而既严格限制此类罪犯的减刑条件,使其最低实际执行刑期不少于二十五年;同时又给其留有减刑的空间和希望,激励其遵守监管秩序,认真接受改造。

从立法目的来看,对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被告人限制减刑,并不是为了单纯加重死缓的严厉性,而是为严格执行死刑政策、限制死刑立即执行提供更为科学的立法依据,创造更为有利的社会条件。即通过延长部分死缓犯的实际服刑期,充分体现死缓的严厉性,改变过去“死刑过重、生刑过轻”的刑罚执行不平衡现象。

判处死缓并限制减刑,虽不是独立的刑种,但实际上已成为介于死刑立即执行与单纯死刑缓期执行之间的过渡刑罚,是为不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设置的替代措施,其适用对象实质是那些罪行极其严重,论罪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因具有法定或者酌定从宽处罚情节,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偏重,但判处普通死刑缓期执行又偏轻的罪犯。

限制减刑是法律综合考量,努力寻找到一个新的罪行相适应的平衡,这样才更符合刑法的原则。因此,对于这些暴力性犯罪的人,仍然有减刑的机会,只是考量因素会有所不同,对于其要求也更加高。律界星还提供在线律师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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