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对缓刑犯进行考察
对缓刑犯的考察,应由公安机关进行,缓刑犯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公安机关作为考察工作的组织者,不仅应将缓刑犯列为重点人口依法进行管理,并确定考察单位和考察措施,还应负责领导和监督各单位和基层组织对缓刑犯的考察工作,并给予方针政策上的指导。配合考察的单位和基层组织除应建立相应的考察机构、指定专职人员外,还应认真地做好具体的、适当的帮教计划,定期或不定期对缓刑犯进行帮教工作,与他们谈心、交流、关心和督促其自觉改造,及时向有关部门汇报缓刑考察情况。考察的内容,主要就是看他在考验期内是否再犯新罪和是否遵守缓刑人员应当遵守的规定。所谓新罪,是指符合犯罪构成要件的一切罪行,包括故意犯罪和过失犯罪、同种罪和不同种罪、较重的罪和较轻的罪等等。如果缓刑犯在缓刑期间没有再犯新罪,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不再执行,并公开予以宣告。对犯罪分子适用缓刑是想通过对其判处刑罚但不予关押而达到改造罪犯的目的。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如果缓刑犯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新罪,说明他没有真诚悔改,适用缓刑达不到改造的目的,那么,不论其犯的新罪是何种,是重罪还是轻罪,都应撤销缓刑,在对其前罪后罪实行并罚的基础上,将其关押执行。
缓刑期内犯罪能再适用缓刑吗
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在对缓刑考验期内又犯罪的被告人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进行判决时,有时考虑到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好以及退赃、赔偿、缴纳罚金等情节,仍然适用了缓刑,笔者认为这种做法违反了我国刑法关于缓刑适用的原则,是不可取的。《刑法》第七十二条规定,适用缓刑的条件为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被告人在缓刑期间又犯罪,已经从事实上证明其缺乏应有的悔罪表现,继续危害社会,从而表明对其前罪适用缓刑本身就是错误的,如果后罪数罪并罚后再适用缓刑,那就是错上加错。缓刑是对判决宣告的刑罚有条件地不执行,而《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对于缓刑考验期内犯新罪的犯罪分子,应当按照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据此,数罪并罚后宣告的刑罚必须是实际执行的刑罚,而不能一缓再缓。况且,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还规定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那么,缓刑考验期内新的犯罪就更应该导致刑罚的执行。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程度是评价犯罪分子社会危害性的两个重要因素。如同累犯一样,在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往往具有较大的主观恶性和较强的人身危险性,因而其社会危害性较之初犯、偶犯来说显然更大。对于这样的犯罪分子,必须施以实刑惩罚,才能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和改造作用,达到刑罚的目的。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对于缓刑考验期内再犯罪的犯罪分子,不应再适用缓刑。没有再犯新罪也没有违反缓刑人员必须遵守的规定的行为,就说明这种目的已达到,那么,缓刑考验期满,原判的刑罚就没有必要再执行了。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有期徒刑缓刑怎么执行 缓刑是指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罪犯,有条件地暂缓执行所判处的刑罚、并在一定期限内予以考验,并保留执行
管制是我国的刑罚的一种。是对罪犯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的刑罚方法。管制是我国特...
有期徒刑刑期的计算方法有什么具体规定 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实行强制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一般为六
(一)第一审程序的概念和意义 1.第一审程序的概念:是指人民法院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有起诉权的人提起诉讼的案件进行初
有期徒刑与其他刑罚方法相比具有以下特征: 1、它在一定期限内对罪犯实行关押,剥夺其人身自由。 2、有期徒刑的刑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的确
有期徒刑有三种情况: 一、有期徒刑最低六个月,最高不超过十五年; 二、数罪并罚执行的有期徒刑,最高可超过十五年,
一、有期徒刑缓刑的概念 有期徒刑缓刑是指对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其具备法定条件的情况下,在一定的考验期间内附条件
怎样计算有期徒刑的期限 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有
一、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缓刑吗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包括无期徒刑以及死刑,而死缓并不是一种单独刑事处罚,一般是包括在死刑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