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功后又脱逃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吗-律界星

立功后又脱逃的可以认定为立功吗

来源:律界星2022-06-15631人看过
导读:行为人犯罪后又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还能否认定为立功?对此,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有立功表现,但又脱逃的,表明

行为人犯罪后又实施了法定的立功行为,但后来又借机逃脱司法机关的控制,再次被抓获后,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还能否认定为立功?对此,也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行为人虽然有立功表现,但又脱逃的,表明其主观上没有悔罪性,主观恶性仍然较深,不应认定为立功。另一种意见认为,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的一种独立的有益于社会的行为,它一般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悔罪表现的关系不大。立功一旦成立,则不论行为人是否认罪,是否逃脱,均不影响立功的性质,在对行为人量刑时,该立功行为仍应予以认真考虑。但在具体如何从轻或减轻时,应与立功后没有逃脱行为的有所不同。

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基本上是正确的。首先,人的行为是在特定时空下的实施的,具有历史性。认定行为的性质,不能脱离特定的时空条件。立功是行为人犯罪后独立实施的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行为。这种行为一旦实施完毕,就已经固定化、现实化。行为人之后是否脱逃,是否认罪,对其先前的立功行为的性质不会发生影响。其次,与自首不同。自首特别强调行为人的悔罪性。自首的成立,除了要求自动投案、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以外,还要求行为人必须将自己置于司法机关的实际控制之下。如果自动投案后又脱逃的,则不能认定为自首,因为脱逃行为本身即表明行为人主观上不具有悔罪性,不是真正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裁判。立功则不同,其设立的指导思想是功利原则,因而重在行为客观上的有效性,而不在于行为人主观上的悔罪性。只要行为人的行为本身是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立功即为成立。至于有无悔罪表现对立功的认定关系不大。“有立功表现并不能表明犯罪分子必须具有悔罪表现。犯罪分子即使不供认自己的罪行,或者供认不彻底,或者供认后又翻供,虽说明其主观恶性较深,但对立功的成立与否一般影响不大。当然,行为人先前的立功表现也不影响其后的脱逃行为的认定。司法机关在处理时,既要考虑行为人的立功这一法定情节,对其予以从宽处理;又应考虑行为人的脱逃这一酌定情节,对其予以从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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