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重大立功表现需要什么证明材料
依据相关的司法解释,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包括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等情形的,属于重大立功表现,所以应该提供与这些情形有的材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分子有检举、揭发他人重大犯罪行为,经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重大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等表现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前款所称“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一般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
二、重大立功表现有哪些
在司法实践中,还有一种常见的情形,即犯罪分子到案后,协助司法机关抓捕了多名都不属于重大犯罪嫌疑人的同案犯,对于此种情形,司法解释没有规定属于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我们认为,可以比照“对国家和社会有重大贡献”的标准,参照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的重伤三人与死亡一人同等对待的精神,以经协助后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的人数限定在三人以上为标准。以此类推,犯罪分子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行为(一般犯罪行为,都不构成重大案件)三人(次)以上的(共同犯罪除外)等行为也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关于重大立功表现中“重大犯罪”、“重大案件”、“重大犯罪嫌疑人”的标准,《解释》已作了明确、具体的规定,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或者案件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等情形。”对于某一个案件是否属于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全国范围内有较大影响,一般不难作出判断。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难以判断的问题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且在判断时,有的被告人已被判处了刑罚。
对于是否属于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人的判断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根据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犯罪事实而所作出的一种判断和推定,不是对被揭发者、被抓获者的实际判处结果。因为在司法实践中,有的被揭发者、被抓获者因其本身具有立功表现、系未成年人等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有关司法机关最终没有对其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此,不能以对被揭发、被抓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实际判处结果来判定犯罪分子(揭发者、提供重要线索者、协助者)的行为是否属于有重大立功表现。否则,就背离了《刑法》和《解释》关于立功的规定的精神。
三、立功后从轻处罚的幅度是多少
最高人民法院2010年9月印发的《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规定,对于自首情节,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对于立功情节,一般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重大立功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50%,重大立功且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5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立功从宽幅度要小于自首。《意见》规定:“类似情况下,对具有自首情节的被告人的从宽幅度要适当宽于具有立功情节的被告人。”之所以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自首情节对每一名犯罪分子机会均等,而立功不是人人都有机会,且自首比立功更能充分体现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故对自首的认定标准和从宽幅度的掌握要更宽一些。
立功后从宽处罚的幅度要小于自首,但是每个犯罪嫌疑人都能自首,如果有重大立功又有自首情节的就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犯罪嫌疑人被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当委托专业刑事辩护律师。律师会在了解案情后,及时收集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的证据,在审判阶段争取为犯罪嫌疑人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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