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二、特殊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特殊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的外延。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2、“还未掌握”的含义。“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上述司法解释将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判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既然“还未掌握”,司法机关并不了解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加重其处罚,明显与自首从宽制度基本精神矛盾。
一、醉驾造成死亡怎么判刑和赔偿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死亡的,构成交通肇事罪,怎样判刑要依据造成多
取保候审后判缓刑的机率 取保候审与判决结果没有直接关系。从司法实践来看,只有罪轻的可以办理取保候审,争取缓刑的机会就大
累犯盗窃两万怎么判 盗窃二万是属于数额较大的情形,一般会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如果是累犯的在基准刑基础上加重处罚。
一、醉驾判缓刑也要拘役吗 醉酒驾驶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判处1-6个月的拘役,如果判处缓刑的,实行社区矫正,不需要执行拘役
【裁判规则】 法律规定自首制度的意义在于:行为人在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的行为,既免除了司法机关为
一、经侦犯罪追诉时效期限 追诉时效,是指刑事法律规定的,对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不再
累犯已取保可以判管制吗 1.累犯已经取保候审之后不可以判管制,如果法律条款规定有管制,是可以判处管制的。但是,既然是从
驱逐出境的适用范围 驱逐出境是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边)境的方法。 刑法第35条规定:“对于犯罪的外国人,
一、故意毁坏财产处罚是什么 1、故意毁坏财产,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
没收违法所得时用完了要如何处理?采用其他财产弥补。 第四十六条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