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一人犯数罪如何量刑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
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
(2)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果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二、上诉不加刑是什么意思
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
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限制。根据上述规定,上述不加刑原则,只企用于被告一方上述的案件,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判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但是,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审理人民检察院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案件;或者既有被告人的上诉又有人民检察院的抗诉,自诉人的上诉的上诉案件,被告人是否加刑不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限制。
数罪并罚制度
(一)数罪并罚的原则
1、并科原则:简单相加,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然后将各罪所处的刑罚相加在一起全部执行。并可原则的适用在我国有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主刑和附加刑是简单相加。第二种情况,罚金之间是简单相加。
2、吸收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然后选择最重的刑罚作为执行的刑罚,其余的刑罚被最重的刑罚吸收。适用吸收原则的有三个:第一个,有判处死刑的时候都只执行死刑。第二个,没有死刑判决但是有判处无期徒刑的时候,只执行无期徒刑。第三个,罚金刑和没收财产刑并罚,只执行没收财产刑。无期徒刑可以吸收其他无期徒刑以下的刑罚,死刑可以吸收一切其他的主刑。
3、限制加重原则:将数罪分别定罪量刑,以数罪中的最高刑罚为基础,数刑的合并刑期以下,依法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在我国刑罚的适用中,除适用并科原则和吸收原则的以外,剩下的全部适用限制加重。
4、混合原则:根据不同的刑种分别采取上述不同的原则。中国的刑法从总体上来说是三种原则都有的,总起来就应该称作混合原则。
(二)数罪并罚的具体运用
1、漏罪并罚
先并之后再减去已执行过的刑期,从而确定出此时(即发现漏罪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刑罚或刑期幅度。
2、新罪并罚先减去已经执行过的刑期,再用余刑与新罪之刑进行并罚,得出的结果就是此时(即因犯新罪
而进行并罚时)仍须执行的刑罚或刑期幅度。该规则设计的意义在于对新罪并罚结果体现出对犯罪分子更为严厉性:常常使其执行刑(合并刑)最低起点较高,并且有可能使其实际被执行的刑期超过20年。
以上内容就是相关的回答,数罪并罚是一个人犯了很多种罪一起惩罚。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可以咨询律界星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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