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建议是公诉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一个系统工程,除了要解决以上具体操作问题外,还有其他配套工程需要解决。
第一,对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进行引导。以前公安人员注重定罪证据的收集,而忽略了某些量刑证据的收集。例如,从犯情节中还需要更加细化的分为一般从犯、犯罪较轻的从犯、准从犯、主犯中作用较小的犯罪分子,这四种情形量刑调整幅度区别还是较大的,需要在收集证据时更加详尽。与此类似的还有自首的六种划分。此外,还有公安人员比较忽略的坦白类证据,非犯罪前科材料类证据等等,都必须注意收集。
第二,与法院进行强有力的沟通与协调。量刑建议毕竟是建议,拥有量刑决定权的还是法院,因此处理好与法院的这种既相互制约又相互配合的关系至关重要。笔者认为需要与法院沟通的主要是如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让审判人员认可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权。受传统法律思维的影响,审判人员往往“专权自重”,而量刑建议作为一种对于“专权”的冲击,难免会使审判人员心生排斥,则需要巧妙行使,尽量减少这种不必要的法检对抗心理;其次,加强公诉人与审判长在庭审过程中的配合。量刑建议的提出其实就是对法庭审判过程的改革,增加了量刑证据的举证、量刑情节的说明,增加了控辩双方的争论焦点。此时,审判长应如何控制庭审、引导举证与辩论,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建议各区检与区法院进行磋商,创建一种行之有效的庭审模式。再次,与法院建立庭前证据交换机制。既然辩护人能在开庭前全面掌握检方证据,检方也应如此。尤其辩方掌握的往往都是影响量刑的证据。若辩方确有证据需要提交的,法院应通知公诉人,以便公诉人核实真伪、调整量刑建议。而不必等到开庭时再为申请补充侦查而建议延期审理,降低诉讼效率。最后,督促法院在制作判决书时详细说明量刑的理由。近年来,民众对于法院的“说理性判决”要求呼声越来越高,检察机关本着法律监督之职责,可借量刑建议之契机,再加一把火,督促法院全面进行量刑说理。包括是否认可检方提出的量刑证据、是否采纳检方提出的量刑幅度等等的理由。公诉人可依量刑建议与法院判决相比对,查找不足,确定是否抗诉等。
第三,处理好与被告人、辩护人、被害人的关系。量刑建议的实施势必增强公诉人与被告人、辩护人之间的对抗。尤其在辩论阶段,公诉人与辩护人可能围绕量刑问题展开激烈的辩论。此时,一是要求公诉人杜绝“官本位”主义心态,以平等的姿态与辩护人进行辩论,二是要求公诉人全面客观的陈列证据、发表观点,不可为了使被告人获得重刑而有心理偏向。而在公诉人与被告人、被害人进行接触时,一是要注意了解被告人是否自愿认罪、是否愿意退赃或赔偿,二是要了解被害人的意见。凡是影响量刑的内容都不可错过。
第四,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环境。包含较多内容,如进行公诉人才培训,提升公诉人才素质;为公诉部门增添人手,缓解办案压力,以提高办案质量;配备计算刑期的工具,研发计算刑期的软件;赋予公诉人在庭审时对量刑建议的调整权;不要将量刑建议的采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标准,就如同将无罪判决率作为案件质量考核的标准一样,是颇让人质疑的。
第五,推动司法体制的现代化改革。我国是典型的制定法国家。但不妨部分尝试判例法,可大大节约诉讼资源,让量刑建议得以更充分、更具体的适用;此外,也可尝试辩诉交易制度,辩诉交易的情况下,法院的判决一般都会采纳量刑建议,极大的提高了诉讼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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