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量刑建议权与量刑裁判权
量刑建议权是请求权,不具终结性,而量刑裁判权才具有终结性。量刑建议本质上是一种建议,仅供刑事法官量刑时以作参考,这种建议对法官而言并不具有必须采纳的强制性约束力,但是,如果法院不采纳控方的量刑建议或者与其有较大分歧,则需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自己的量刑理由。事实上,量刑建议权在此也一定程度的体现了法律监督职能,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者,理应对司法裁判的重要部分——量刑结果进行监督,法院不采纳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则需在判决书中充分说明理由的要求体现了检察机关对量刑的事前监督。有人担心检察机关行使量刑建议将有损审判权威或对审判权产生干扰,其实不然,在控辩双方围绕量刑建议激烈争辩后,法官依然可以超越的姿态和超脱的品格对案件的结果作出评判,也只有法官独享的量刑裁判权对庭审活动才具终结性。就像公诉人行使定罪建议权没有侵犯法官的定罪权一样,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也不会侵犯法官的量刑权。我们应当清楚,制约不等于侵犯,监督者不是裁判者,监督权更有别于裁判权,但及时性和参与性却是监督的首先特征。量刑建议权与法官的量刑裁量权尽管都涉及到量刑,但它们是性质不同、功能有别的两种权力,量刑建议权不仅不会损害法官的审判权,反而能保障量刑裁判权得以正确行使。
2.量刑建议权与辩护权
刑诉法赋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从事实和法律两个方面,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刑事责任的权利。我国传统的刑事庭审中,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意见与被告人一方提出的辩护意见都是原则性的,双方就此展开的论辩也都是不深入的。有人认为如果公诉方提出的量刑建议被法官采纳,则被告人的辩护便不再有作用。其实,如果控诉方能够提出明确的富含刑种、刑期、附加刑及执行方式的量刑建议,辩护方便可以此为辩论点提出详细的辩护意见,这正好拓展了被告方在量刑问题上的辩论空间。公诉方提出量刑建议实际上也给对方一个明确的批驳对象,增强了辩护的针对性和庭审的对抗性,有助于法官更加公正的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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