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量刑建议
目前,我国的刑法理论界和司法实践界对量刑建议的概念,表述不一。在科学地界定量刑建议的概念之前,我们有必要先分析量刑的本义。量刑包含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表现形式,从动态方面而言,量刑是指法院根据具体刑事案件的事实情况,在定罪的基础上,权衡刑事责任的大小,依法决定对犯罪人是否适用刑罚、适用何种刑罚、如何适用刑罚的审判活动的过程;从静态方面而言,量刑则是指法院进行上述审判活动后得出的最终结论。我们通常所说的量刑要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即是使用动态意义上的量刑概念;而我们常说的量刑畸重畸轻,则是对静态意义上的量刑评价。
与量刑的双面性态势相对应,有关量刑建议的各种表述也存在以下两种类型:
一是“意见要求说”,持该种观点的占绝大多数,他们从静态的角度阐述量刑建议的概念,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意见;
二是“诉讼活动说”,持该种观点的从动态的方面揭示量刑建议的含义,他们认为量刑建议是检察机关就被告人的具体量刑向法院提出建议的诉讼活动。由此可见,量刑建议也包括静态和动态两个层面的内容,但是,这两个层面有着质的区别,前者仅从量刑建议的字面意义对其形式做了解释和说明,而后者更侧重于从刑事诉讼程序的角度揭示量刑建议的实质所在。量刑建议的具体意见,即量刑建议的静态形式最终能否实现,关键还在于此前提出量刑意见的诉讼过程,即量刑建议的动态形式能否顺利进行。因而,量刑建议更重要地体现于刑事诉讼程序中检察机关如何实施的动态过程。
据此,笔者认为,量刑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就被告人应当适用的量刑问题向法院提出意见的一种诉讼活动。
(二)量刑建议权
量刑建议权本应指检察机关享有的作出量刑建议行为的诉讼权力。然而,量刑建议权之“权”是“权力”还是“权利”,却存有争议。检察学界倾向于将其认为是“权力”,理由主要在于: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应有之义,行使的主体是特定的国家机关(检察机关)。“权利说”观点则认为,我国目前并没有将量刑建议权作为一项明确的权力写入法律规定之中,实践中也只是有的检察机关行使,有的没有行使,而且量刑建议只是向法院提出有关量刑的建议性意见,该意见一般不具有强制性的法律效力,因而量刑建议权是“权利”而非“权力”。
“权利说”不无道理,长期以来,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检察机关一般比较注重定性的准确性,在法庭上仅就犯罪事实、犯罪性质及其所触犯的刑法条款进行指控,对于量刑的准确性则有所忽略,主要表现为:通常不提出具体的量刑建议,或者仅就从重、从轻、减轻处罚提出笼统的建议;法院最后的量刑只要是在法定幅度内,就不会严格追究其是否偏重偏轻;对是否适用缓刑或免予刑事处分,公诉人一般也不主动发表意见,只有在辩护人提出而公诉人不同意的情况下才会发表反驳的意见。司法实践似乎也为“权利说”奠定了事实理据。
但上述现状同时表明,检察机关也在一定程度上行使着量刑建议权(只不过提出的建议不太明确、不太具体,适用的范围相当有限),但是,法律对此还没有具体的规定或明确的授权,且在司法实践中并未统一实行,量刑建议权尚不具备作为“权力”应有的属性。换句话说,现阶段的量刑建议权仍不是一项完整意义上的“权力”,它仅仅只是检察机关一项可行使可不行使的“权利”。将量刑建议权从实然状态下的“权利”现状转化为应然状态下的“权力”本质,正是量刑建议改革的方向,也是我们再议量刑建议权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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