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深化审判方式的改革,增强当庭辩论的抗辩性。我国96年修改的刑事诉讼法中,对庭审方式进行了改革,强化了控辩双方的对抗性,然而,在实践中这种对抗只是围绕事实和证据进行的,至于在涉及刑罚的运用上,一般只是原则地表明“从重”、“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很难体现双方的对抗。而推行量刑建议的做法,可以让双方在具体量刑问题上进行抗辩,辩护方不仅可以就案件事实和证据发表异议和反驳意见,还可以针对检察机关具体的量刑意见进行辩论,争取对被告最有利的处罚,从而使辩护更具有针对性和防御性,也增强了庭审的对抗性。
其次,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制约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实现刑罚公正。虽然,对犯罪人的量刑权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但现代司法理念要求在刑事审判过程中不仅对被告人的定罪要公开,而且对被告人的量刑也应公开。然而,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却仅强调了定罪方面的公开,而忽略了量刑的公开。这一点,在法院的判决书中就体现得很明显。随着司法改革的深入,我国法院判决书的说理性有很大的加强,特别是在被告人的定罪上,但在量刑方面,判决书仍缺乏说理。?讀?訛究其原因,除了一些法官认为量刑属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范围,量刑无需说理或不易说理外,更主要的原因是缺乏说理的外部动力。而若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量刑建议及理由,那么,就可以促使法院判决在量刑方面加强分析论证,防止暗箱操作,增强判决的透明度。法官拒绝采纳公诉人的量刑建议时,应该给予答复并充分说明理由,如果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没有采纳量刑建议,其判决与量刑建议出入过大而又没有适当理由,人民检察院就可以提出抗诉,行使审判监督权,维护司法公正。因此,推行量刑建议制度,可以增加量刑程序的公开性和透明性,有利于加强对审判权的监督和制约。
再次,量刑建议权的行使,有利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司法资源。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被告人在一审判决后上诉的很多,究其原因,除了法律规定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外,另一个重要原因是被告人对量刑缺乏正确认识,这一方面是庭审中未对量刑展开辩论,另一方面是判决书在量刑方面缺乏分析论证。一些量刑适中甚至偏轻的案件,被告人也提出了上诉。实际上,如果在庭审中对量刑展开辩论,再在判决书中对量刑进行论证分析,使被告人对量刑不仅知其然,而且知其所以然,这样就可以有效地减少被告人上诉的情况。同时,法官在充分听取了控辩双方的量刑建议和意见的基础上,能够迅速做出判决,从而提高诉讼效率。随着司法人员素质的提高、司法人员职业化的加强以及刑事案件数量的上升,提高刑事司法效率的呼声日渐高涨,量刑建议制度有利于法院在审判中提高法庭的当庭宣判率,同时提高当庭宣判的准确度。因此,从客观上说,它与法院审判改革中提高当庭宣判率是能够配套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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