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第69条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刑事拘留的期限、延长期限及理由。
即延长拘留期限的情况分为两类:
一是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至4日;
二是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然而在实践中几乎所有案件,侦查机关都是在接近30日时才提请检察机关审查批准批捕。如此任意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现象必须引起我们的高度重视。
当前延长刑事拘留期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1、延长的理由五花八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延长刑事拘留期限的理由仅限于“特殊情况”和“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两种情形,不得以其他任何理由随意延长,否则,系变相非法超期羁押。但实际情况怎样?仅向-鹏办理的案件中就曾出现过如此一些五花八门的理由;“案情较为复杂”、“案情复杂”、“重要的鉴定结论尚未作出”、“同案犯在逃”、“需赴外地取证”等等。
2、延长理由正确,但延长的期限违法。如向-鹏办理的一起失火案,因“特殊情况”而延长拘留期限是正确的,按照第69条规定,此种情形只能延长1至4日,但侦查机关却延长了5日,明显违法。
3、将延长拘留期限作为变相延长侦查期限的“妙计”。有些案件由于主客观原因,一时难以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便以法定理由延长拘留期限。如某盗窃案,犯罪嫌疑人系外省流窜人员,盗窃了1辆摩托车,事实非常简单,证据也很充分,但侦查机关以“流窜作案”为由延长至30日才提请审查逮捕,严重影响了轻微刑事案件的快速审理。
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必须尽快完善,向-鹏认为,应从两方面完善刑事拘留期限延长制度:
1、将司法审查机制引入拘留延长决定程序。即在拘留决定程序中,由外部机构或中立的司法机构来审查延长拘留期限的法定情形是否存在,以避免前述的滥用拘留期限理由的状况。
2、检察机关要加大监督力度,把对延长拘留期限的监督作为侦查监督的重要内容。如向-鹏就先后2次以“延长理由违法”向公安机关发书面纠正违法通知书,并责成公安机关书面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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