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认为要加重的是强奸、拐卖妇女儿童、组织卖淫、两抢、盗窃等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多发性犯罪,特别是前面几项严重侵害妇女人权且犯罪者一般主观恶性都很强没有值得同情的事由。另外,对于结伙犯罪甚至黑社会犯罪,必须严惩不贷,黑社会首领和骨干份子一律公开处决并没收全部财产(关系密切的亲属可根据其实际收入状况保留相应的财产,超过合法收入过多不能证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一律没收,以避免转移赃款),成员重判,如果对证人、被害人或执法人员有任何打击报复行为,一律判处死刑,因为此行为表明其主观恶性极强,社会危害性极大!
对于某些故意杀人罪,如属于长期受到不法侵害而激愤杀人,应当体现出足够的从轻处罚,甚至适用缓刑,因为这样的杀人者本身主观恶性很弱,是法律保护不健全将其逼上了犯罪道路。另外,对于防卫限度也应当大幅度放宽,避免许多防卫者因为所谓“过当”而被追究责任,助长犯罪气焰、打击人民保护罪犯的情况。
对于经济犯罪,由于其不具有暴力性且未严重侵害人身权利,我认为不适用死刑还是可以接受的,打击这种犯罪主要要从健全体制出发,加强内外部监督和赋予人民更有效的监督权力,在法律责任上要完善经济责任和行政责任,北欧国家中贪污相当于几百人民币的钱就要永远开除出公务员队伍,这是非常值得我们学习的!我认为有经济问题者、作风恶劣者(利用职权勾引女下属或嫖娼、包二奶)、徇私舞弊者(在招聘、招生、晋升等关系中,明显不公平地照顾有关系的人)及玩忽职守者(如警察接到报案不及时出警)都应当一律开除公职永不续用,经济犯罪者要一律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样就足以震慑罪犯和潜在罪犯了,死刑已经不再必要。
另外,中国完全应当增加肉刑,至少应加上鞭刑和宫刑。前者对于轻罪可单独适用代替羁押,一方面解决监狱人满为患和“交叉感染”问题,一方面使罪犯深记惩罚之痛且不影响其自新之路(一旦判徒刑,正式工作就丢了,很多人再想走正路也没机会,只能破罐破摔,而对于屡教不改者,自由刑却并不可怕),对于重罪可以和自由刑附加适用,让不怕坐监狱的顽固份子好好尝尝难以忍受的皮肉之苦,以后再犯前就不得不掂量掂量了;后者专门针对性犯罪者使用,从司法统计情况看,性犯罪者再犯率非常高,从生理角度看,强奸犯受自身荷尔蒙影响很难改造,所以为保护女性基本人权,对此类罪犯实施阉割是避免再犯的根本出路。
最后,我要大力驳斥肉刑是野蛮落后象征、刑罚应当人道化的迂腐观点!新加坡是保留肉刑的国家,难道它不是发达的现代化国家吗?那里的人民比在美国更有安全感,感到恐慌的是罪犯和想犯罪的人!对于破坏社会基本秩序的人“人道”,实质上是对遵守社会秩序的人的最大的不人道!一个残害女性的强奸犯被“人道”的判三年徒刑,在监狱里受到“人道”地对待,结果两年后就被提前释放,多么的“人道”啊!结果呢?多数是他出狱后不久就再去残害其他无辜的妇女!这样的法律只是对强奸犯的人道,而对守法的弱女子极不人道,这样的法律在一定程度上充当了强奸者的帮助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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