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罪判3年-律界星

交通肇事罪判3年

来源:律界星2022-07-195077人看过
导读:被告对事故负全责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

被告对事故负全责

西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5月7日晚,被告人胡-斌驾驶经非法改装的三菱轿车,与同伴驾驶的车辆从杭州市江干区机场路出发,前往西湖区文二西路西城广场。途经文晖路、文三路、古翠路、文二西路路段时,被告人胡-斌与同伴严重超速行驶并时有互相追赶的情形。当晚20时08分,被告人胡-斌驾驶车辆至文二西路德加公寓西区大门口人行横道时,未注意观察路面行人动态,致使车头右前端撞上正在人行横道上由南向北行走的男青年谭-卓(2006年毕业于浙江大学,死前在一家通信公司工作)。谭-卓被撞弹起,落下时头部先撞上该轿车前挡风玻璃,再跌至地面。事发后,胡-斌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和122交通事故报警电话。谭-卓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晚20时55分因颅脑损伤而死亡。事发路段标明限速为每小时50公里。经鉴定,胡-斌当时的行车速度在每小时84.1至101.2公里之间,对事故负全部责任。

此案社会影响恶劣

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机动车辆在城市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造成一人死亡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被告人胡-斌案发后虽未逃避法律追究,其亲属也能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但胡-斌无视交通法规,案发时驾驶非法改装的车辆在城市主要道路上严重超速行驶,沿途时而与同伴相互追赶,在住宅密集区域的人行横道上肇事并致人死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犯罪情节严重,应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西湖区人民法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双方家属都喊不公平

被告人胡-斌亲属,被害人谭-卓亲属、生前同事等各界群众60多人旁听了宣判。此前,案发后胡-斌亲属与被害人亲属已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胡-斌亲属已赔偿并自愿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一百一十三万零一百元。针对宣判结果,双方家长均表示不公平。

受害人谭-卓的父亲谭-跃表示对审判结果很失望。他说,之前公诉机关在庭审时已指出胡-斌的行为是比较恶劣的,不应该只判三年。“我会向高一级法院申请审判监督程序。”谭-跃认为,杭州中院可能也会得出同样的结果,所以他准备向浙江省高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目前他正向有关律师咨询相关事宜。而胡-斌的母亲庭审出来后一直在哭,她对记者说“太不公平了”,之后再也没说什么。胡-斌的爸爸也告诉记者,他现在心情很不好,他们只能听天由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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