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7月27日,黄某无证驾驶二轮摩托车搭乘邓某、张某从弋阳县漆工镇往烈桥村方向行驶。因天气下雨,视线不好,在途经上徳公路某处时,摩托车撞上公路边右侧的大树上,摩托车倒至路基下边,造成黄某及乘车人邓某、张某受伤的交通事故。邓某受伤后经医院救治无效后死亡。经医院诊断,认定死者死因为,因休克、血栓栓塞、肺脂肪栓塞、肺感染等导致急性心力衰竭、呼吸衰竭而死亡。脂肪栓塞是创伤和骨折后严重并发症之一,多见于长骨骨折后,属可以预见但难以预防的并发症,一旦出现脂肪栓塞后抢救治疗极为困难。经交警部门认定,黄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分歧】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黄某的行为该如何定性,形成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认定某一行为构成犯罪,则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案黄某的行为只是造成被害人邓某右腿股骨粉碎性骨折的后果,并不必然导致其死亡的后果,邓某的死亡不是由于黄某的交通事故行为直接造成的,而是由于异常的并发症造成,因此,被害人邓某的死亡与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也就不能认定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黄某的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理由是:从被害人邓某死亡这一结果来看,正是由于黄某的行为导致被害人邓某骨折,而并发症是由骨折引起的,这两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最终导致被害人黄某死亡的后果。黄某的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死亡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没有其他原因来中断黄某的行为与邓某死亡后果的因果关系,因此,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
【评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对于本案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邓某死亡结果之间是否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之所以产生分歧,是因为本案存在两项事实:黄某驾车撞到大树,导致搭乘人邓某倒地受伤的事实以及邓某被送至医院救治因并发症死亡的事实。将两项事实单独的割裂来分析,黄某驾车撞树导致邓某形成的系非致命性的损伤,邓某的死亡与其无直接联系,因此黄某的行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而医院对邓某救治无任何过错,脂肪栓塞属可以预见但难以预防的并发症,一旦出现脂肪栓塞后抢救治疗极为困难。但是,上述两项事实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在这种情形下,要准确地对黄某的行为定性,就必须做出这样的判断,即骨折引发并发症这一介入因素是否会中断黄某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邓某死亡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刑法理论上,一般认为,在因果关系发展过程中,如果介入了第三方的行为或自然力等其他因素,要成立中断的因果关系,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①必须有另一因素介入;
②介入的因素是异常因素,即通常情况下不会介入的某种行为或自然力;
③中途介入的因素必须对危害结果的发生起决定性作用。对照此条件,如果介入的因素并非异常,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本身具有导致结果发生的较大可能性,介入因素对结果发生的作用较小时,就应当肯定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分析,笔者认为,在本案中尽管有骨折导致脂肪栓塞综合症这一介入因素,但是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与被害人邓某的死亡结果之间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没有黄某的交通肇事行为在先,就不会有邓某的骨折,引发并发症,也就不会导致邓某死亡结果的发生。因此,本案中黄某交通肇事的行为与邓某死亡结果之间虽然出现了并发症这一介入因素,但是这一介入因素,不能中断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黄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一、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怎么处罚 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做如下处理: 1、对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
一、2022辽宁省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怎样的 1、根据2020年辽宁省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统计公报可以得出一下数据:
一、退休教师去世的丧葬费是多少钱 1、退休教师去世的丧葬费没有具体的规定,一般需要结合当事人在世的实际工资来进行确定。
不算交通肇事逃逸有哪些情况 (一)虽然离开现场,但证实其主观上无逃逸的故意的行为 这种情况,行为人主观上并不具备
停车擦到走了算肇事逃逸吗 停车擦到走了法律上严格算肇事逃逸,但是一般不会按照肇事逃逸对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
拉滴滴出现交通事故怎么理赔误工费 依据我国人身损害司法解释的规定,拉滴滴车出现交通事故的,误工费是由事故责任人进行赔偿
不知事故发生离开事故现场算逃逸吗 案件回放: 郭某驾驶的小汽车在国道上行驶的途中与贺某驾驶的摩托车相撞。因天降大
对交通肇事处刑罚的情形有哪些 一、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
2003年10月22日12时左右,被告李某为陈某从泰兴市黄桥镇运回面粉,当其驾驶超载三吨多面粉的江苏F-D0219号变型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哪些前提条件 交通事故精神损害行为侵害了他人的精神利益,而精神利益作为权利主体生存必备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