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私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律界星

交通肇事私签协议有没有法律效力

来源:律界星2022-07-272538人看过
导读:1999年9月30日,刘某雇佣李保顺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修武出发到新乡县小冀镇拉铵水,当行至新焦路27KM+650M处时,李保顺在超车过程中,因雨后路面湿滑,与对面驶来的安阳市卷烟厂的桑塔纳轿车相撞,

1999年9月30日,刘某雇佣李保顺驾驶一辆农用运输车从修武出发到新乡县小冀镇拉铵水,当行至新焦路27KM+650M处时,李保顺在超车过程中,因雨后路面湿滑,与对面驶来的安阳市卷烟厂的桑塔纳轿车相撞,致使桑塔纳轿车横滑至路南侧,与自西向东驶来的上蔡县的解放牌货车相撞。李保顺害怕受到处理,就弃车离开了现场。此事故造成两人受伤,一人死亡,经获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任认定,李保顺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李保顺就躲到外地打工。2001年11月21日,李保顺到获嘉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当天办理取保侯审,后又在逃,2004年2月14日被获嘉县公安局抓捕归案。

事故发生后,车主刘某与唐某达成协议:车主刘某同意将自己的农用车辆和该车上的罐赔偿给唐某;并同意付现金1000元,补偿唐某的部分经济损失;唐某不再追究其它责任。

获嘉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保顺的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李保顺作为雇员,对该事故发生有重大过失,应当和雇主刘某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该协议,唐某不再追究车主刘某的其他责任。刘某在该事故中应承担的只有民事赔偿责任。因此,协议中的“其它”责任也只能是民事赔偿责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侵权请通过投诉通道提交信息,我们将按照规定及时处理。【投诉通道】
看完仍有疑问?想要更详细的答案? 快速咨询律师

热门文章

备案号:鲁ICP备18000229号-33 版权所有:Copyright @ 2022-2026 律界星 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