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基本解释
(一)此中“逃逸”的理解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义务而逃离事故现场,致使被害人未能得到及时救助而死亡。行为人在逃逸之时,对于被害人可能死亡的结果,可能有认识,也可能没有认识,但无论有无认识,都只能在定交通肇事罪在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幅度内量刑,而不能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是指在已经发生的交通事故中的受伤者,而不是有学者认为的是在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的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如果将此中的“人”理解为行为人逃逸过程中再次发生交通事故的被害人,则有可能将行为人在逃逸过程中由于被害人的原因而引起交通事故而导致被害人死亡的责任都由行为人承担,其结果是对其适用刑法第133条第三个法定刑幅度即“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这显然是不合理的。
(二)“人”的理解
刑法只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字样,这里的“人”指的是谁,刑法理论界有以下几种观点:
1、这里的“人”只限于先前肇事中的被撞伤者
2、这里的“人”仅指肇事者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对“人”的这种理解实际上就是所谓的二次肇事问题。
3、这里的“人”既指第一次肇事受伤者又指逃逸过程中的被致死者
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中“人”的范围包括逃逸过程中致死的其他人吗?笔者的答案是否定的。从字面上理解,似乎将这里的“人”理解为包括再次发生交通事故而致死的人在内有一定的道理,但从立法逻辑上分析,显然是太过勉强,是不合适的。理由如下:如果逃逸中行为人没有再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而致死他人,那么按照第二种观点便无法适用该规定;如果逃逸中行为人再次交通肇事致人死亡,那么这完全是行为人又实施了一个新的、独立于先前交通肇事罪的交通肇事行为,而非刑法第133条中“因逃逸致人死亡”所指的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节。
《解释》第5条规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这一规定正确地指明了“因逃逸致人死亡”中的“人”,仅限于行为人逃逸前交通肇事所撞伤之人,而非指“逃逸”行为再次发生“事故”而导致其他人死亡。
交通肇事后,行为人已经知道被害人重伤,但弃之不顾而驾车逃跑,只是被害人得不到及时抢救而死,属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加重处罚情节。所以奉劝大家开车一定要小心,切莫出事故,如果还有其他问题,不妨到律界星在线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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