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律界星

同一事故多人死亡中死亡赔偿金如何认定

来源:律界星2022-07-301866人看过
导读:【案情】 2012年6月16日,被告曾-鹏受单位**公司指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物配送任务。12时50分,当车行经南丹县境内,因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加上制动效能下降,车速失控后向左侧侧翻,

【案情】

2012年6月16日,被告曾-鹏受单位**公司指示,驾驶公司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进行货物配送任务。12时50分,当车行经南丹县境内,因右转弯时车速过快,加上制动效能下降,车速失控后向左侧侧翻,碰撞相向驶来的一辆重型货车,重型货车向后推移又连环碰撞随后驶来的三辆小客车和一辆小轿车,造成6辆车不同程度损坏,原告古*丽的丈夫及其他不同车上陈*涛等共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经责任认定,曾-鹏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曾-鹏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在**保险公司分别投有重型半挂车和牵引车的交强险和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事故发生至案件审理过程中,**保险公司按保险合同支付了124万元;另有一辆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万元,一辆小客车在四川保险公司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20万元,小轿车没有投有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

本案同一事故死者之一的陈*生生前系市级医院医生。

原告古*丽与死者丈夫共生育有二小孩,死者丈夫父母生育有四个子女。

因未得到赔偿,原告古*丽及其二个小孩、丈夫父母把曾-鹏、**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上述被告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请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赔偿原告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交通费、住宿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共计678212.50元,减去已支付的10万元,还应赔偿578212.50元(各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曾-鹏、**公司连带赔偿)。

【审理】

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违法损害他人生命健康,依法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一、被告曾-鹏驾驶制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车辆上道路行驶,在满载时行经下长坡路段超速行驶,采取措施不当,单方过错作用造成交通事故,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二、按法律相关规定,本案被告**公司是肇事车辆的车主,是该车辆的运行支配者和运行利益的归属者,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曾-鹏单方过错作用造成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应与雇主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告均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在本起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中的受害人之一的陈*生生前系市级医院医生,是城镇居民,因此,本案6受害人可以以城镇居民的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请求赔偿扶养费亦有法律依据,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合理部分的损失。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应依法予以支持25000元。虽然提交的交通费住宿费票据有的难以确定时间地点与本案的联系,但因原告居住外地,确实需要开支一定的交通住宿费用,法院酌情确定交通住宿费为6000元。原告主张被告赔偿误工费,法院酌情确定为900元(按处理交通事故三人三天每人每天100元计算)。即原告的损失为:1、死亡赔偿金:18854元/年×20年=377象环生080元;2、丧葬费:2846元/月×6个月=17076元;3、被抚养人儿子生活费:12848元/年×6年÷2人=38544元;4、被抚养人女儿生活费12848元/年×1年÷2人=6424元;5、被扶养人父亲生活费:12848元/年×12年÷4人=38544元;6、被扶养人母亲生活费:12848元/年×14年÷4人=44968元;7、精神抚慰金:25000元;8、交通住宿费:6000元;9、误工费:900元,合计554536元。

四、被告曾-鹏负全责,驾驶的肇事车辆分别投有两个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即死亡伤残赔偿金共为22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应先在此保险范围内进行赔偿。其余死者所乘座的本车以外的三辆车也分别在**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投了交强险,该三辆车驾驶员不负事故责任,故在该三保险公司分别在10%的保险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即三车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33000元。以上死亡伤残赔偿金共计253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100万元。因本起交通事故共造成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所以上述应由保险公司赔偿的款项按比例进行分配,不足部分再由被告曾-鹏、**公司连带赔偿。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一、原告各项经济损失共计554536元,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赔偿死亡赔偿金36038.2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内赔偿73827.35元,**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四川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偿死亡赔偿金1833.33元。以上合计赔偿115365.55元;二、被告曾-鹏、**公司连带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39170.45元[554536元-115365.55元-100000元(已领取)=339170.45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评析】

本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于原告方的损失项目和数额如何确定,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如何分担。

一、关于原告方的损失项目和数额确定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本案原告均为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等符合法律规定,法院应予以支持。《侵权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本起交通事故造成6人死亡,而受害人之一的陈*生生前市医院医生,是城镇居民,因此,本案6受害人可以以城镇居民的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如受害人有被抚养人的,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将被抚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故原告请求被告赔偿补扶养人生活费有法律依据,法院应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给原告受到了精神损害,原告请求被告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依法有据,法院应予以支持。原告请求的交通住宿费和误工费法院也应在合理范围内予以支持。综上,计算出原告的各项损失合计554536元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被告方的赔偿责任分担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本案事故车辆都投有交强险,而且曾-鹏驾驶的肇事车还投有100万元的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所以先由各保险公司按限额按比例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事故过错方承担赔偿责任。而根据责任认定,被告曾-鹏负事故全责,其是**公司的雇员,所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本案被告曾-鹏单方过错作用造成6人死亡,10人不同程度受伤的特大交通事故,其行为已构成重大过失,故应与雇主连带承担不足部分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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