车祸致小产肇事方赔多少钱
在一些交通事故中,孕妇的婴儿还未出生,但因为交通事故导致母体受到伤害,致使其胎儿早产,胎儿早产死亡后,责任人是否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案件审理中,存在两种完全不同的处理意见:
1、第一种意见。《民法典》第13条规定: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可见,公民或自然人取得民事权利的前提条件是“出生”,即生命孕育阶段的胎儿完全脱离母体,且出生时为活体,即具有生命能力。本案中损害发生时胎儿尚在母体中,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能作为法律上的自然人享有权利与义务,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2、第二种意见。新生儿出生后,即是一个具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主体,其在母体中受到的健康损害,可以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原告发生交通事故时系孕妇,而胎儿存在于孕妇的子宫内,母体受到伤害将对婴儿的早产具有诱发或加重作用,司法鉴定结论已经证明雷某之胎儿早产与此次道路交通事故有因果关系。所以责任人应该对胎儿早产死亡的后果承担死亡赔偿责任。
小编更同意第二种处理意见,这种处理更有利于对生命健康权的司法保护,虽然这种处理目前法律依据并不明确。
车祸致胎死亡赔偿标准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费支出额。
第三十三条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应当提供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以上就是律界星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车祸致胎死亡赔偿的相关资料,对于交通事故中对孕妇胎儿造成伤害赔偿目前相关立法并没有规定,因为关于胎儿的民事权利主体都仍然存有争议。尽管如此,在处理具体的案件时,一些法院也支持了受害者的一方,判决要求被告人对其造成孕妇胎儿伤害的行为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这也是考虑到了受害者一方的感受。所以,立法需要进一步得到完善,以保障受害者一方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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