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证明污染事实存在的证据。包括对污染源的环境监测报告(注意相关机构的有效性)有关的视听资料、照片等;
2.证明污染损失的证据。包括动、植物和其他财物的损失数量、权威机构的市场价格证明、鉴定机构的定损;人体伤害的病历、鉴定报告、医药费票据等;
3.证明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证据。一方面要考虑环境保护行政机关、鉴定机构或有关专家的意见,另一方面也要综合全案的有关材料,进行全面的比较分析。
4.审查证据。一是要高度重视证据取得的程序,尤其要注意有关监测机构的监测结果取得的程序。二是要高度重视损害结果的实际数额。一般说来,污染事件发生后,被告通常会极力否认其污染责任和因果关系,而不注意对损失大小证据的搜集和核实,因此在责任或因果关系确定的前提下,其就赔偿数额的抗辩往往失去了主动权,作为代理律师要非常注意这个环节。另外,受害人往往会夸大损失的程度,提出过高的赔偿要求,但又难以提出有力的证据,作为原告的代理人要细心审查实际损失和可能成立的间接损失,避免在法庭上丧失庭审的主动权。
5.帮助当事人注意环境侵权案件的时效。诉讼时效是权利人通过诉讼程序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有效期限,如果权利人不在法定的期限内主张权利,其将丧失胜诉权。环境民事诉讼实行了较长的民事诉讼时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比《民法典》规定的普通民事诉讼时效要长一年。这是由于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中,环境污染有个发生、发展、变化、积累的过程,有些污染有较长的潜伏期,在短期内难以被认识和被发现,只有规定了较长的时效才能有效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6.帮助当事人既能够得到因为环境侵权造成的财产损失,也要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律师除了要关注受害人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生活补助费,还要关注对精神损害的赔偿。
7.注意诉讼策略,把握环境侵权致害人的共同责任和混合责任。作为原告的代理律师要注意把握环境损害共同责任与一般民事侵权共同过错责任的区别。不管个致害人对已经发生的损害事实上起了作用与否以及起了什么样的作用,只要其行为与损害有一定的关联,有造成该损害的可能,就可以推定每个致害人的行为都与损害后果有因果关系,因此各个致害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样可以事当事人能够得到最大限度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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