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在本地道路上与外地人王某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认定王某负主要责任,王某四肢多处骨折,在事发地住院治疗两天,因无人照看就及时返回老家住院治疗。第一次出院后,王某托人来事发地协商处理,并做了十级残疾鉴定。
双方经交通警察调解,达成调解协议书,李某也按照协议内容约定及时支付了赔偿款。
事隔三年后,李某突然收到了外地王某当地的判决书,一看才知道本起交通事故再次引发了诉讼。缘由是王某出院半年还不能下地走动,经去医院检查,发现交通事故骨股骨折后一直没有治疗,造成股骨头坏死,王某去北京积水潭医院安制了人造股骨头,花费较大。后被定为五级伤残,将就诊医院和李某都起诉到了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医院的漏诊是造成王某残疾的主要原因,交通事故亦是次要原因,王某本人的疏忽这三个原因结合起来造成了一个损害后果。故判决医院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某和李某承担次要责任。
判决生效后,李某拿着判决书去保险公司索赔,遭到拒绝。理由一是承包期限届满已经三年多,二是本期事故李某在三年前已经理赔,交警队的协议书约定肇事双方再无任何争议。所以投保人不能在保险期间届满后一起事故行使两次索赔权。
本律师代理起诉后,人民法院判决保险人继续承担赔偿责任,并由保险人承担了李某在外地诉讼法院败诉后的诉讼费以及本期诉讼的诉讼费用。
【分析】
二人以上没有共同故意或者共同过失,但其分别实施的数个行为间接结合发生同一损害后果的,应当根据过失大小或者原因比例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外地人王某的股骨头坏死的五级伤残这种损害后果,一是没有王某自己向医生求诊,二是由于医院没有充分全面检查漏诊,三是交通事故造成了骨折,这三个原因结合造成了这一后果。因此,应当按照各自过失的大小或者原因力比例来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机关确定了投保人应该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损害的赔偿责任。而这种责任正是保险人依照保险合同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无权质疑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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