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不规范,埋下纠纷隐患;对诉讼风险的评估、防范能力差,导致频频败诉。
保险业务近年来增幅迅速,但与之相配套的经营体制、服务意识相对落后,部分从业人员素质、技能不够,在经营过程中暴露出这样那样的问题。以保险业务流程中比较重要的承保与理赔环节为例,在承保环节中,存在保险销售、代理人员夸大保险的功能与作用,不向投保人交付保险合同条款,不对免责条款进行提示与说明,对不符合保险条件的标的进行保险等现象,这都为产生保险纠纷埋下了隐患。而理赔流程设计不科学,理赔速度慢,理赔手续繁琐,又会使保户怨怒交加,愤而起诉。无理拒赔、拖赔一旦进入诉讼败诉赔钱自不待言,而大量存在免责情形的拒赔案件也因为不能举证就免责条款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而败诉。
保险实务中,保险合同纠纷很大一部分集中在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上。《》第十七条第二款明文规定,“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十七条规定了保险公司的订约说明义务,暂且不论保险公司是否依法履行了该义务,且看保险公司如何证明履行了上述法律义务。
以财险公司为例,通常会在要求投保人填写的投保单上陈列如下内容:“投保人声明:保险人已将投保险种对应的保险条款(包括责任免除部分)向本人作了明确说明,本人已充分理解;上述所填写的内容均属实,同意以此作为订立保险合同的依据。”投保单是多数财险公司用来证明自己已经履行了法定说明义务的唯一证据,然而在这样至关重要的文书上,投保人的确认签字大都被保险销售人员代劳了。他日一旦引发纠纷,对簿公堂,唯一的投保单又被证明并非投保人签署而不具有法定证明力,保险公司又无其它证据来证明自己履行过法定说明义务,最终法院会以免责条款不生效为由,判决保险公司败诉,承担赔偿责任。
二、保险消费环境日益复杂化,大量的诉讼骗保案件成为保险公司的难言之痛。
保险公司诉讼案件的攀升,不仅仅是消费者法制观念增强,学用了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与保险消费环境的日益复杂不无关系。
在保险市场日渐繁荣之时,也暗流涌动着大量的骗保案件,部分违法犯罪之徒挖空心思或故意制造保险事故,或努力夸大事故损失,以期通过保险诈骗获取非法利益。以省为例,行业内流行的说法是,假案理赔占到了理赔案件的20%以上,这个数据应当说是惊人的。对于大量涉嫌保险诈骗的案件,公安机关没有精力来进行打击,保险公司没有能力来打击,这使诈骗者有恃无恐,屡屡得手。尽管保险公司每天都持之以恒的在与“三假”(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做斗争,但收效甚微,假案骗保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挥之不去的阴影与梦魇。更为可怕的是,保险诈骗不仅有着专业化趋势,通过诉讼途径进行骗保也已经成为保险诈骗者颇为有效的“技术手段”。通常,骗保者会以极其专业的手法制造出足以以假乱真的“保险事故”,然后留存全套证据(如事故现场照片、损失评估报告、车辆维修发票与清单等),尽管保险公司对事故现场进行查勘后,通过经验分析和技术分析认为疑点重重,但苦于没有证据,既不能拒赔,又不愿理赔,只能拖着不赔,骗保者也并不着急,等个一年半载,待真相愈发模糊之时,一纸诉状告到法院。要知道,法官只关注证据反应出来的事实,面对骗保者丝丝入扣的全套证据,保险公司自是败诉无疑,最终还是得乖乖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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